【出埃及记】60. 不可崇拜偶像(庄亚伦 牧师)

不可崇拜偶像

4˙ 十诫 (二十l~17)

在介绍出埃及记以下各章所记载的律例之前,必须声明一事,以色列并非第一个,更非唯一有明文记载律法文献的民族。其他古代律例有:吾珥泥版(Ur Nammu[属苏默人,约主前2050年]);利毕伊殊达(Lipit lshtar [属苏默人,约主前1900年] );伊殊伦拿(EShnunna [属亚加得人,约主前1875年] );及汉模拉比法典(Hammurabi [属巴比伦人,约主前1690年] )。

但是,古代埃及没有发现明文记载的法典,因人以法老王为神明,他随时随地所说的话就是律法。古今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规限和管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维持社会生活之安宁。对于以色列人来说,律法把一大群奴隶结合成一个民族,一直留存到今天。

虽然希伯来人的律例数以百计(古代拉比数算过,五经中共有六百十三条律例),最著名的当是「十诫」,这是摩西返西乃山上之后,首先赐给他的律法(二十1~17;参阅申五6~21,这里有几个字的出入)。首先,我们简略地看一看这「十诫」。「十诫」是神的启示,故此要十分重视它。由于它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所以放诸四海而皆准,不论是什么时代和什么文化背景,都没有冲突。无论是个人或社会,若忽略了它,就变得一团糟。

未曾逐节去研究之前,十诫的表达形式也值得一提’。它采取斩钉截铁的语句(即每一句都是绝对性的命令,「当…不可…,)。这是古代社会中,除以色列的十诫之外,很少采用的形式。一般来说,法典都用因果式语句(即是「如果你如此这般行,我就会如此这般对付你) 。

十诫第二个特色,就是它采用否定的语气;十条中占了八条都是否定的形式(「你不可…」)。神用否定的语气立诫命,招惹部份人士的反感,认为犹太人和基督徒的规条剥夺了生命的欢愉。我们的回答是,否定之中也包括了积极的一面(「不可偷盗」也即是说「当诚实无欺」)。同时,神的律法不是为了剥夺我们美好的东西或压制我们,而是为了我们的好处,目的是要叫我们能够完全的享受人生。如果圣经中的「不可…看来有诸般限制,那么圣经中正面的命令岂不是更限制么!例如「当尽心…爱主你的神,又要爱邻舍如同自己」(太廿二37~39)。

十诫的第三个特色,它全部都用第二身单数称谓(古典英语「Thou(你)」)。有人认为「单数代名词」是表示整体性的形容以色列全民(一般人称之为「团体人格」,即全体的思想与行为有如一人),也有人说这是加重语气,提醒社会中每一个成员,凡听到此律法的,都有责任去遵守。古以色列的幸福,有赖于这个立约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对律法的顺从。

十诫的形式还有一个特点--命令中的种种关系。最先的四条诫命是处理个人与神的基本关系(是为纵的关系),余下六诫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为横的关系)。两种关系不可偏废,缺一则在信仰的表现上失却了平衡。

对于十诫,我们常会问一个问题:基督徒也要遵守十诫吗?答案是肯定的--「是」。主张靠恩得救,不靠善行的人,必须要有十诫的精神。十诫中所包含的道德、伦理、教训是不为时间所限的,我们诚实的说,无论是社会或个人,若是忽略了十诫中任何一条,都不会有好结果。我们必须紧记,耶稣曾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 )。有一次祂把旧约圣经的守法精神,撮要成两句话(太廿一37~40 ),另外一次,祂把这精意浓缩为一句话(太七12)。新约圣经常常把对神的爱与对神的顺服连在一起(例如:太七21,约十四21、23, 约壹五3 )。固然基督徒是在恩典之下,不像旧约圣经里人与神的律法关系,但是,这并非说我们可以不遵守神的律法。

更正教以第3节为第一条诫命,但是犹太教则以第2节为第一诫,故此,为了保持传统的「十」字,他们以3节至6节为第二诫。罗马天主教也是以第3节至第6节为一组,但是他们说这是第一诫。他们把第十诫一分为二(二十17 ),凑够「十条诫命」。

 

有关研究「十诫」的著作,汗牛充栋,在此不能包罗所有有关之研究,下面的篇幅只能把每一条诫命作简略的分析,包括诫命的背景,对以色列人的意义,及对现今的人的意义。

(1)尊重神的独一性(二十3 )。第一诫--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在以色列人中建立了一神信仰。一神信仰把以色列人的宗教从古代近东的宗教中,分别出来。古代法典从没有禁止敬奉其他神明。这条诫命是其余九条的基础,除非神是独一无二的神,其他各条诫命都不能约束我们。「除我以外」(直译是「向着我的面」) 表示神要人对祂忠贞不二,只敬拜祂一位。

许多人都不肯承认他犯了这条诫命,但是,在精神上,也实在了这诫命;凡认为某一样东西比神更重要的,都成了人心中的神明,不论是财富、事业、家庭、娱乐等。凡自以为是,抬高自己高于神的,都是无神论者。在新约圣经中,约十四6「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乃是与第一诫彼此相应。

(2)尊重神属灵的本质(二十4~6 )。禁止制造偶像并非抹煞所有的艺术品创作,只是禁止为神、人、动物或植物作像,当作神明跪拜。古时候,大部份人相信神祇住在石头、木头之中,人借着某些仪式或符咒则可以控制神明,替敬奉偶像的人办事。但是,神是治理万物的,不可能被仪式或咒语所控制;神是个灵(约四24),没有任何形像足以代表神,也不能把神安置在固定的地方中。这条诫命的根据是--神是忌邪的神(二十5)。旧约圣经用「忌邪」这字,并非是指人类那些嫉妒、小心眼、猜疑等卑劣的情绪;此字若翻译为「热忱」则较妥贴。这字的本源是「面色转红」之意。忌邪是神本性的一部份,正如祂的慈爱与怜悯一样,其意是说神真正眷爱忠顺于祂的人,因为对于自己不关心和无关系的人,是不会有嫉妒的情感的。神的「嫉妒」是指当有人或物企图夺去我们爱神之心时祂的感受。

这条诫命严肃地提醒众人,一人之罪可祸延后代(二十5 )。「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二十5 )这句话并非说无辜的,未出生的一代要承担上一代的罪罚(参阅申廿四16,耶卅一29、30,结十八1~4;这些经文都清楚地声明个人的责任),它乃是指着人类的整体性来说,上一代犯了罪,其结果必影响下一代(例如:战争、酗酒、吸毒,或其他犯罪的行为)。

我们不能说自己有权做自己喜欢的事,须知人犯了罪一定会牵累别人,就像把石头抛入水中,激起了一圈圈的涟漪,我们的所作所为,无论是善是恶,都影响着无数的人。

在另一方面来说,人若敬畏神,能使多人蒙福(出二十6 )。学者们曾争论,究竟「千万」是千万人或是指千万代。按照希伯

 

颁布十条诫 (二十1~17)

律法有两大类,一类是个别性的,有条件性的,用于鉴别是非和决疑的。这类的律法,相似大部分古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是以「人若……」或「倘若……」等词句为引端的。另一类是普遍性的,无条件性的,是用确定语意或断言神的旨意的。这类的律法,是以色列宗教上较特殊的规定,其文句多以否定式的肯定语出之,如「你不可……」或「不可……」作开始的。这后一类的律法,我们就称之为「诫命」。

现有的五经中,有五处经文有如此普遍性的确断语气的诫命,兹依经文次序排列如下:出二十1~17;卅四11~26;利十九1~18;申五6~21;廿七15~26。

这五段经文的本身,都没有注明是十条诫。「十条诫」的名称,源出于出卅四28。

利十九1~18和申廿七15~26,因为编配不出十条诫命来,所以一向不为学者所注意,而仅在解释其中某些诫命时,作为参考的资料。出卅四11~26虽也找不出十条诫命来,但因卅二章所记摔碎的石版,是在卅四章记述「复造」,而「十条诫」的名称也出自这章,所以给学者常常提到,并且定为属于耶典(耶典是不甚注重律法的文献),且称之为「礼仪诫命」。这点,我们以后在讨论「违约及其后果」时,将再详细探究。

出二十1~17和申五6~21,在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只在之所以要「守安息日」的理由上有不同的解释而已。申典是说为要纪念出埃及的事迹(申五15),神典却说是因上帝用六日造天地万物,第七日休息了(出二十11)。为这原因,有些学者就以这诫命为依靠祭典的创造论(创一1~二4上),所以认神典的十条诫本是属祭典的,且为迟于申典的作品。我们认为这些学者错了。因为神典是很注重神权「法治」的。这出二十1~17的十条诫的主要经文,是出于神典,其中搀杂了耶典和游典的语词,也有祭典的补笔,是五经编辑者收编入律法书中时,就是如此的。出二十11,就是祭典补笔的显例之一。

十条诫既原本没有说是「十条」,当然也就没有将条数冠于条文之上。因此,现在的十条诫依照出二十1~17的经文来说,就有三种不同的条分法如下:

(一)犹太人的条分法。以1~3节为第一条诫,认4~6节为第一条诫的解释。7节为第二条诫。以下依序类推。17节则划分为第九和第十条诫。犹太人很看重祖传的不动产(参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所以将17节的「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列为第九条诫,将该节其后的话列为第十条诫。

(二)基督教传统的条分法。认1~2节为十条诫的序言,第3节为第一条诫。其余的都和犹太人的条分法一样。

(三)改革教派的条分法。主后一五二O年代以后,慈运理(Huldreilch Zwlngli,1484-1531)和加尔文(John Calvin,l509-1564)在瑞士改革教会,将教堂一切的雕像和画像铲除,并提升出二十4~6的话为第二诫条,而将17节的话编并为第十条诫。

出埃及记提到十条诫是「写在两块版上」的(卅四28;参看卅二15、19;卅四1、29等)。传统上,不论那一种条分法,都说头一块版记述的是上帝要求人对祂应有的责任,第二块版是上帝要求人对人作应尽的本分。因此就有了三七分和四六分之说。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的条分法,是第一至三条诫为人对神的本分,四至十条诫为人对人应尽的义务,所以称为三七分法。改革教派是头四条与神有关,后六条为人与人的关系,故称为四六分法。

 

1﹒ 上帝有颁布诫命之权 (二十1~2)

二十章一节

上帝吩咐这一切的话  虽然七十士译本将上帝译为主,即指上主,却没有其他译本跟从其译法。

这一大段经文(1~17节),主要是来自神典的。

 

二十章二节

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  这是上帝宣告祂有权颁布诫命,并要求以色列人当遵守的第一原因。原文耶和华(参看三14、15的注释,以及本书绪论之「认识独一的真神」)是万有的本源和维护者的意思。因此,当上帝宣告我是耶和华时,祂是在说明,我是你的创造者,也是你的保存者。上帝的原文是复数,但并不表达上帝为众神或诸神之一。在希伯来文的文法上,这种复数称为「显赫的多数」。是形容其尊贵、重要、威严、权能、荣耀等的意义。中国人在上古称之为「天」天从一大,是指那最大的一位。春秋时代称为天帝--帝者大也,就是指天上那位最大者。因为当时地上的皇帝已称为天子,为要人天相应之故。到战国时代,已通行称为上帝--上是至高的含义,帝为至大的意思。因此,上帝就是指那至高至大者。

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这是上帝宣告祂有权颁布诫命,并要求以色列人当遵守的第二原因。有关埃及,请参看一1的注释。有关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为奴的事,在本书一至六章已有详述,请参看各该章的注释。领出来,是指上帝以大能将他们救赎了出来的意思(请参看三8;六6等的注释)。因此,这句话的含意乃是,上帝是以色列人的救赎主。

 

二十章1~2

那位至上至大者的上帝,既是以色列人(也在祂的儿子基督耶稣里为世上万人)的创造者、保存者和救赎者(请参看来一1~3),就有权向以色列人(和万民)颁布诫命,并要求他们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的遵守(参看太廿二36~39,路十27)。

 

2﹒人对上帝应有的本分 (二十3~11)

二十章三节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诫命是对个别的人说的。因此,全部诫命中说你时,或者虽然没有提到代名词,却因是「命令式」的语句而隐含有代名词时,都是单数第二人称代名词。这里所用的神字,原文虽然也是和第1~2节所用的「上帝」为同一字,却因有别的这指事形容词,故不是指上帝,乃指列邦列国所敬拜的他神。因此,这条诫命的内涵,是承认有他神的存在,但你不可敬拜他。

这也是原文除了我以外之含意所申明了的。除了我以外是一个复合字al-panay。这种的并合字在圣经其他地方使用时,是含有「敌对」(创十六12的现代中文译本之译法)或「以上」(申廿一16)的意思。故此,依这些字义来翻译的话,就成为「你不可有其他的神在我以上」,或「你不可有其他的神来敌对我」。因为上帝是「忌邪的」上帝(5节),直译是「嫉妒的」上帝。为这原因,大概也是现代中文译本把这诫命翻成「我以外,你不可敬拜别的神」的理由。

这条诫命虽然没有后来的「惟一神说」的意思,却有「交替神论」和「敬拜惟一神论」的含义。

 

二十章四节

偶像  是指铸造(出卅四17)、雕刻(利廿六l)、模塑而成的,无论是泥塑、木刻、石雕,或是金银铜铁铸造的形像,都称为偶像。

形像  这字虽然也指偶像,含义却稍宽。可以包含写、画的神像,以及一切不是人手所造,却有象形的对象,或用作象征的东西。人若雕、刻、塑、铸、画、作或安装任何偶像、形像或图像,若不是为艺术的原因,乃以为是神灵进入其中,或彰显了神明,就是犯了在上帝以外有别神的罪。制造这些神像的人,正如埃及第一朝的「孟腓斯神学」文献(见ANET第五页)所说,是神明进入这些神像之中。因此,人便藉造这些神像而为自己利益的缘故,想要控制这些神明。上帝是创造、保存、救赎万人的主宰,祂无形无像,人不能控制祂,祂却借着祂的道和历史来控制人。

 

二十章五节

不可跪拜那些像  向这些或任何其中一个神像跪拜,是在上帝以外有了别神的另一犯罪行为。因为是明显的「敌对」上帝。

也不可事奉他  原文的他是复数,所指的就是那些像。以色列人(连新约的基督徒在内)是不可为任何原因而服务这些神像的,因为那是在上帝以外敬拜别神的又一犯罪行为。

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  原文忌邪亦可翻成「嫉妒」,含义也如此。当一个人嫉妒时,他会发作如烈火(申四24),会有极大的怒气(申六15),会不饶恕人(书廿四19)。故此,凡事奉、跪拜或制作偶像或以任何形像当作神明来敬拜的,上帝说,就是恨我的。其后果乃是,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二十章六节

发慈爱直到千代  原文的慈爱一词,含有立约的爱,意思是确定而无可改变的。发字的原文,是「做」的分词而当作动词用的。以英文来说,就是doing。是继续不断的在做着。因此,千代也无法形容得完,因为原文的含义是永远不断的向那些爱我守我诫命的人,发着这立约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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