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牧师在本集中将分享使徒行传21:15-26。
贰‧保罗在耶路撒冷被抓(二十一17~40)
「到了耶路撒冷」保罗第三次出外传道旅行,开始于使徒行传第十八章23节,结束于本节。『弟兄们』很可能就是16节的拿孙以及与他同在一处的弟兄们。这里的『接待』偏重于表示『十分欢迎』,在原文与一般用来指打开家『接待』客旅的词(hospitality,来十三2)不同。
「保罗同我们去见雅各」『我们』一词表示路加也陪同出席;这词在此处之后,一直到第二十六章末了,未再出现,但这并不表示路加暂时离开了保罗。『雅各』是指耶稣的肉身亲兄弟(参徒十二17;十五13),他是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加二9)。「长老们也都在那里」这里没有提及使徒们,或者他们此时可能都离开了耶路撒冷,也有可能他们身兼长老之职,所以『长老』一词也包括了使徒(参彼前一1;五1)。
「一一地述说了」指自从保罗上次访问耶路撒冷(十八22)之后所发生的种种事情,但要点可能集中于在以弗所的三年事工。同时,保罗必也趁此机会,把众外邦教会所奉献的救济款项(参徒二十4批注),转交给耶路撒冷教会的长老们去分配。「他们听见,就归荣耀与神」可见耶路撒冷教会的长老们,对推广福音给外邦人并无成见,反而乐观其成。「并且都为律法热心」这句话表明当时的耶路撒冷教会,在雅各的带领之下,深受犹太教的影响(加二12),热心遵守摩西的律法。
「你教训一切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离弃摩西』意指不必遵行摩西所传下来的律法。保罗有关摩西律法的教导要点如下:(1)人得救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三28);(2)外邦人信徒在相信主得救之后,没有必要再去受割礼、遵行律法(加五2~5);(3)割礼之类的律法条规都不过是影儿,惟有基督才是实体(西二17);(4)其实信徒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乃在律法之下(林前九21),但这律法,不是字句的律法,乃是基督的律法(加六2)。至于对犹太人信徒,保罗并没有明白教训他们废弃摩西的律法,反而他自己似乎还遵行一些律法的礼仪:(1)他自己曾经许愿并剪发(十八18);(2)他向律法以下的人,他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着律法以下的人(林前九20)。「也不要遵行条规」『条规』即犹太律法所规定的事项。
「我们这里有四个人」无疑地,这四个人都是犹太人基督徒。「都有愿在身」『愿』是指拿细耳人的愿(参24节;徒十八18)。这愿是为了从神手中得了一些特殊的福气,表示感谢而许的。按摩西的律法中拿细耳人的愿,在离俗归耶和华的日子,不喝酒,不剃头,避免沾染不洁;当满了离俗的日子,须还愿献各种祭,最后要剃头,然后将头发放在平安祭的火上烧掉(民六1~21)。又按后来拉比加上的规条,有钱的人可以代替穷人出规费来实现其作拿细耳人的誓愿,藉此表示出钱者的敬虔。「与他们一同行洁净的礼」这是指在进入圣殿之前所作的洁净礼仪(参26节)。「叫他们得以剃头」许愿的人从许愿之日起至还愿之日为止,这期间所生的头发须在坛前剃下献上为祭。
「至于信主的外邦人」这话表示外邦人基督徒不须遵行犹太律法(参24节)。「我们已经写信拟定」这是指几年前的耶路撒冷决议案(十五22~29)。「叫他们谨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与奸淫」请参阅使徒行传十五章20节文意。「于是保罗带着那四个人」有人批评保罗在此是屈服于环境形势,违背他自己所教导的原则,言行不一致,因此是假冒伪善,难怪主容许捆锁和患难加在他的身上(徒二十23;二十一33;二十二25)。但保罗虽然教导人『因信称义,而非因行律法称义』(加二16),他并没有教导犹太人不要遵守摩西律法。作为一个犹太人,遵行律法和相信耶稣基督并不互相冲突。「与他们一同行了洁净的礼」这表示保罗自己也加入行洁净之礼。「报明洁净的日期满足」还愿者须向祭司报明自己何时许愿,如今因日期满足而前来还愿。
有许多解经家认为,保罗在本章1至16节应该听劝而不听劝,17至26节不该听劝而竟听了劝,所以本章可以说是保罗一生事奉主的经历中,一个最软弱的污点。他们所举的理由如下:(1)保罗执意上耶路撒冷,结果他在此后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狱中渡过,平白浪费了服事主的宝贵时间;(2)保罗得救以后竭力反对遵行律法,如今竟然受不住雅各和众长老的温情攻势,而向律法低头,这正如他自己所说:『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加二18);(3)长老们劝保罗带头行洁净的礼,原意是要藉此消除众人对他的误会(21、24节),但结果反倒生出更大的误会(27~29节),可见这个办法不蒙主的喜悦;(4)保罗为顾全大局,勉强接纳长老们的建议,结果却使神的心意暗昧不明,也给我们这些后来的信徒留下很大的困惑。
然而这样的批判,对保罗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当时所作的,完全是在神主宰之手的安排底下,为要成就祂所预定的美意:(1)保罗的耶路撒冷之行,是因他的『灵里受捆绑』(徒二十22原文),他并没有不去的自由;(2)保罗必然看出此去是为着成就主的旨意(参14节),因此他不以性命为念(二十24),也不受别人爱心的劝阻(参4、12~14节);(3)对身为犹太人信徒的保罗,在完全是犹太人的环境之下,他当时所作的行动,并不违反他自己的教训,这一点是我们外邦人信徒所不易了解的;(4)保罗在此后的狱中生涯,仍有主的同在和祝福(徒二十三11;二十七23~24;二十八30~31),他对他的被捕入狱并没有后悔(参提后二9;四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