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阿斯赎回路得之产业
第四章 路得的得赎 (四1~22 )
路得记的戏剧到了这章已临到高潮,因为波阿斯就赎回拿俄米的地的事和至近的赎业至亲对质。而当那位近亲发现如果他要实践救赎的角色时,必须娶路得,因此他便放弃了作赎业至亲的权利。因为波阿斯是第二位赎业至亲,他于是便在城里的长老面前宣告他愿意作赎业至亲。他和路得结婚,而透过结合生了一个儿子。这孩子成为以色列伟大的王大卫的祖父。大卫的后裔耶稣则是世界的救主和以色列的弥赛亚。
四章1~4节
波阿斯到了城门,坐在那里,恰巧波阿斯所说的那至近的亲属经过。波阿斯说,某人哪,你来坐在这里,他就来坐下。波阿斯又从本城的长老中拣选了十人,对他们说,请你们坐在这里,他们就都坐下。波阿斯对那至近的亲属说,从摩押地回来的拿俄米,现在要卖我们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块地。我想当赎那块地的是你,其次是我,以外再没有别人了,你可以在这里的人面前,和我本国的长老面前说明,你若肯赎就赎,若不肯赎就告诉我。那人回答说,我肯赎。
一、关于路得的讨论 (四1~6)
1˙赎回的要求(四1~4)
为了进行赎回路得的程序,波阿斯到了城门口。这是在城门的大广场,也是商业及法律事务进行的地方(参三11)。由于甚多市民在日间在城外工作,每天他们都会经过城门口,所以城门口的地方是一个非常方便办事的地方。亚伯拉罕在城门买了一块墓地给撒拉(创廿三10),押沙龙也是透过在城门向人说话来影响人(撒下十五2)。甚至国王也坐在城门口(王上廿二10,耶卅八7)。审判也是在城门口执行,一个有罪的杀人犯也是在进城前,要在长老面前提出自己的讼案(书二十4)。刑事案件的讨论及裁决的宣判也是在城门口(申廿一18~21)。所以波阿斯也是在城门口向城中的长老提出他的讼案。
没多久,赎业至亲来到而波阿斯叫他坐下。我们并不清楚那人是否知道波阿斯正为这事主持一个听证会。「某人哪」一句指出波阿斯是认识那人的。希伯来文的意思是近似英文的「某某先生」,而那人响应波阿斯,并他加入在城门的听证。
波阿斯叫了城中的十位长老作为程序中的证人(四2)。长老是一些重要家庭的领袖,但也很可能是根据他们的年纪而选他们,因为在希伯来文zaqen这词是指上了年纪的人。这词也和另一个动词 zaqan有关,意思是「长胡子」。这些长老作为法官,处理刑事诉讼(申廿一18~21),但也处理家庭问题如利未拉特婚姻的执行(申廿五7~9)。选十位长老是很重要的,后来在以色列的历史里,最少要有十位男人才可以在会堂敬拜,以及作为婚礼祝福的法定人数。
波阿斯向那位赎业至亲解释拿俄米的问题,她从摩押回来后便被迫要卖去亡夫以利米勒之地(四3)。「卖」的动词在希伯来文是完成式,及指一个完成了的动作,所以可以说「已售」。但是第五及九节的资料则显示她仍在卖地,所以,这应该是强调她卖地的决心。虽然拿俄米拥有土地,但她明显的没有从中得着什么收入,而现在因为贫穷,她被迫要卖地。
赎回土地的权是先给予至近的亲属的(耶卅二6~12),而基于这原因波阿斯通知那位赎业至亲(四4)。赎回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确定这块地会留在家族中。再者,赎业至亲是有责任替穷亲属赎回土地(利廿五28)。在这事情上波阿斯力劝赎业至亲决定他是否会在证人面前赎回这地。因此这件事便成为一件法律事件。他有优先权选择因为他是至近的亲属。但波阿斯也提醒他按次序他是第二位。那位赎业至亲回应:「我肯赎」。
四章5~6节
波阿斯说,你从拿俄米手中买这地的时候,也当娶(原文作买:十节同)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产业上存留他的名。那人说,这样我就不能赎了,恐怕于我的产业有碍,你可以赎我所当赎的,我不能赎了。
2˙拒绝赎回(四5~6)
明显的波阿斯希望能娶路得,但他不能将他的想法公开,因此他先提出赎回地土。但是,现在他提醒那个赎业至亲,如果他要实现作赎业至亲的话,他还要负另一个责任,就是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为妻,以使死人在产业上存留他的名。
虽然一般人以为波阿斯的说法是指申命记第廿五章五至十节的利未拉特法律,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这记载中指出有几方面的因素:
(1)弟兄同居,若一个死了,他的兄弟便是赎业至亲。
(2)这责任是指兄弟而并非指其他远亲。
(3)这利未拉特法律只是在死人并没有儿子时才生效,这理由很明显,因为是他的长子接受遗产并成为族长,代替亡父。在此利未拉特的法律的基本目的才得以成就:『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申廿五6)。死人的家系可以透过寡妇的儿子延续下去。再者,基兹(Craigie)认为死人可以透过他所留下的继续分享神的约中所提的应许。因为神的应许是「你和你的后裔」(创十七7~9)。
因为严格来说这里不能应用申命记第廿五章,这指出严格来说在一段时期或一个环境里,与其说利未拉特律法是为一个家庭,不如说是为了一族人。
当赎业至亲发现赎地要包含和摩押女子路得结婚,他拒绝了(四6)。看来这里是指出他只预备在买地或是和路得结婚,两者中择其一,而不愿同时作这两方面的责任。那人强调说:『这样我就不能赎了,恐怕于我的产业有碍』(四6)。虽然并不清楚这人是否有钱,但看来他并不因为买地会妨碍他的产业,那人若买地而不娶路得,这地会成为他的资产,但是如果他也娶路得及因结合而生子,这儿子会继承这地,而赎业至亲的家产则会因为付钱买地而减少,所以若他不是很富有,这便会危害他的家产。
这赎业至亲的响应使他的立场便得明显。他说了两遍他不会赎回这家产,他强调说:「你可以赎」(四6)故事直指波阿斯必须成为赎业至亲,神的旨意可以透过波阿斯成就。
四章7~8节
从前在以色列中要定夺甚么事,或赎回,或交易,这人就脱鞋给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为证据。那人对波阿斯说,你自己买罢,于是将鞋脱下来了。
二、要求赎回路得 (四7~12)
1˙土地的转让(四7~8)
作者描述从前在赎回或转让财产的事上的传统记号,在写书时这习俗已经过时了,这赎业至亲透过脱鞋及将鞋交给那将要作赎业至亲的人的行动,来表示他放弃赎地之权利。这行动是在证人面前作的。在他们面前,这赎业至亲显示他放弃赎回之权。在这情况下,问题便不是路得会否得赎,反而是谁会将她赎回。在申命记第廿五章八至十节的案例和现在的情况略有不同,因为那里再没有其他赎业至亲。若惟一的赎业至亲拒绝便等于死人之名不能延续。正因如此,那寡妇便会仪式化的在那拒绝作赎业至亲的人的面上吐唾沬。
转鞋这习俗是源于获得产业是靠行在其上而来,例如神应许约书亚得迦南地的确据,就是应许他:凡他脚掌所踏之地,都会归他拥有(书一3;参申十一24)。还有类似的例子,就是神应许将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是叫他纵横走遍这地,以表征他的后代将会有一天拥有这地(创十三17)。
在这里,那至近的赎业至亲透过在证人面前将鞋子移交给波阿斯,便是依法的放弃了他作赎业至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