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得记】10. 路得成为大卫曾祖母(庄亚伦 牧师)


 

路得成为大卫曾祖母

四章9~12节

波阿斯对长老和众民说,你们今日作见证,凡属以利米勒和基连、玛伦的,我都从拿俄米手中置买了。又娶了玛伦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为妻,好在死人的产业上存留他的名。免得他的名在本族本乡灭没,你们今日可以作见证。在城门坐着的众民和长老都说,我们作见证,愿耶和华使进你家的这女子,像建立以色列家的拉结、利亚二人一样。又愿你在以法他得亨通,在伯利恒得名声。愿耶和华从这少年女子赐你后裔,使你的家像他玛从犹大所生法勒斯的家一般。

 

2˙见证人的见证(四9~12)

波阿斯在这赎业至亲放弃赎回之后,便在长老及众民面前宣告他的两方面的想法:他会买地(9节)及娶路得(10节)。虽然波阿斯原是叫了十位长老(2节),但现在已聚集了一批群众,而他们也在这法律场景中成为见证人。在第十一节里还强调这些人承认他们是事件的见证人。由于在那时候只有甚少事情有记录,而这次转让也没有迹象显示留作任何记录,所以一群可靠的见证人是相当重要。

波阿斯在证人面前确认他会从拿俄米手中买以利米勒、基连、玛伦的产业,而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使这些土地不致离开家庭。明显的,基连、玛伦的产业归到拿俄米,而不是他们的遗孀。

波阿斯除了置业外,还娶玛伦的妻摩押女子路得(四10)。「又」这字(希伯来文gam),强调跟着的事--波阿斯强调他还以路得为他的妻。这番话也可进一步在「我获得」(希伯来文qaniti li)看见这重点,而在第九节指简单的说「我买了」(希伯来文qaniti)。而经文又再强调路得是摩押女子,并且是玛伦的遗孀,这是之前没有指出的(参一2~5)。

波阿斯解释为何娶路得为妻。『好在死人的产业上存留他的名,免得他的名在本族本乡灭没』(四10)因为波阿斯和路得结婚,而随后生了一个儿子的话,那这孩子会当为是以利米勒之子,而使死人之名延续下去。本城原文是「他的地方之门」,是指作为商业和社交枢纽的城门。而这里的重点是这人的名字得以在这小区内存留。

长老和城门的人都为波阿斯及路得的订婚作证,而且还以对他们的祝福作为法律上的证据。这祷文是叫波阿斯及路得的孩子像拉结、利亚二人那么多一样(四11)。这两个女人是雅各的妻,而连同她们的侍婢,共有十二个儿子,而他们也进展成了整个以色列的民族。拉结是约瑟(创三十22、24)和便雅悯(创卅五18)的母亲。利亚则是流便、西缅、利未、犹大、以萨迦、西布伦及底拿的母亲(创廿九31~35;三十17~21)。提及拉结和利亚是很重要的,因为她们都是伯利恒的人所尊敬的。拉结之墓就在附近(创卅五19~20),而因为伯利恒是在犹大,他们是利亚之子犹大的后裔(创廿九35)。

第十一节其实是希伯来的同义对比诗体,意思是第二句是以不同的字重复第一句的意思,所以「在以法他得亨通」是「在伯利恒得名声」的平行对比。「亨通」一词(希伯来文hayil:在NASB是财富)在这里的意思是「做得有价值、有效率」(见二1及三11的讨论),毫无疑问这里是指众多的后代。「得名」(希伯来文qara)意思是「叫一个名字」,而这是祈求波阿斯会因他的后代而得名。所以「透过你自己和路得的婚姻,为你自己建立名声,透过你众多有名望之子,使你的名得尊荣」。人们表达他们希望路得有很多孩子.现在他们期望波阿斯可以依他玛从犹大所生法勒斯的家一样(创卅八29)。

 

四章13节

于是波阿斯娶了路得为妻,与他同房,耶和华使他怀孕生了一个儿子。

 

三、路得生大卫之祖 (四13~22)

1˙出生(四13)

依法律的程序完成后,波阿斯娶路得后生了一个儿子,这儿子在以色列的律法下,被视为拿俄米的儿子和继承人。

 

四章14~22节

妇人们对拿俄米说,耶和华是应当称颂的。因为今日没有撇下你使你无至近的亲属。愿这孩子在以色列中得名声。他必提起你的精神,奉养你的老,因为是爱慕你的那儿妇所生的,有这儿妇比有七个儿子还好。拿俄米就把孩子抱在怀中,作他的养母。邻舍的妇人说,拿俄米得孩子了。就给孩子起名叫俄备得,这俄备得是耶西的父,耶西是大卫的父。法斯勒的后代,记在下面。法斯勒生希斯仑,希斯仑生兰,兰生亚米拿达,亚米拿达生拿顺,拿顺生撒门,撒门生波阿斯,波阿斯生俄备得,俄备得生耶西,耶西生大卫。

 

在路得生下儿子后,伯利恒的妇人们都来向拿俄米表达她们的祝贺说:『愿这孩子在以色列中得名声。他必提起你的精神,奉养你的老,因为是爱慕你的那儿妇所生的,有这儿妇比有七个儿子还好』(四14~15)。因耶和华没有撇下拿俄米,赐给她一个爱她的儿妇路得,并使她从路得而有了孙子俄备得。

四章18到22节这段关乎路得是大卫的曾祖母的经文支持了这一点。由于路得记并不认同以色列人与外邦人通婚,所以本书大概不会写于所罗门已开始与外族通婚之政策期间。此外,大卫与摩押之深厚交情可能鼓励了他的国民写作此书,好给大卫的行动提供客观的理由(参撒上廿二3~5)。这样,本书作者可能是一个与大卫关系密切的人,有可能是撒母耳、拿单,或亚比亚他。
然而,这观点也遭受批评。有些学者根据书中开首的「当士师秉政的时候」这句话,指出本书是较后期写成的。然而,这样一句话不一定是指一段很长的时间。正如今天,也可能用一句类似的话来提到二十世纪初期的状况。士师执政的时期大概有300年,以俄陀聂为开始,参孙为结束;虽然撒母耳也担任士师。若四章18到22节的家谱资料是完整的话,书中描述的事件应在大卫的曾祖父在世时发生,并记录了其祖父的出生。若以35年为一代,则这些事件发生的时间约为主前十一世纪的转接期,或大卫出生前约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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