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68. 论道德与保障人权的律例(庄亚伦 牧师)

论道德与保障人权的律例

8˙ 道德与宗教的律例 (廿二16~20)

廿二章十六至十七节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  有这样的情事时,古代中东国家的有些风俗,是要看引诱人者是否为有妇之夫,而有不同的处置。但这里没有说明。另一方面,旧约的以色列人是容许多妻的,因此这条例是要他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聘礼  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钱和各种的物件(参看创卅四12,撒上十八25),作为迎娶女子的礼物。申廿二29规定与此案件有关的礼金是五十舍客勒银子。这里的条例却没有说明多少,也许这时代是开价还价和由中间人作评断的世代。

娶她为妻  处女被奸,是被认为不但伤害了当事人,也使其父受损失。古代中东的女子(现代还是差不了多少),不但像中国的女子一样「在家从父」,乃是父亲的「有体动产」。所以男方必须交出聘礼,并且要获得女方父亲的允准娶她为妻;男方则没有选择的余地。申廿二29且规定在这条例下所娶的妻,是终身不能休她的。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  父亲的决定,除了考虑女子终身的幸福以外,也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和禁忌的。在父亲不准她给他为妻时,他仍然要交出聘礼,因为他已占有了她。

廿二章十八节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旧约把占卜、观兆、用法术、用迷术、行巫术、交鬼、过阴等类的事,都列入在行邪术之中。行邪术的当然有男人(玛三5就是阳性复数的行邪术的人),可能以女性为多,且诱惑力更大,所以这里特别指出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旧约对这一类的禁戒甚多,下面仅是部分可参看的经文:利十九26、31;二十27,申十八10~11,撒上廿八3、9,王下九22,耶廿七9,弥五12,鸿三4等。

廿二章十九节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这是逆性的行为,也是与以色列邻近的一些国民之崇拜生物神灵有关,所以总要把他治死。在利未记和申命记的记述中,行这事的,无论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诅,另一方面也要被处死,并且连与他们淫合的兽都要治死(见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

廿二章二十节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  这是违背与上帝所立的约的行为,也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那人必要灭绝。要更清楚的了解此意,可参看申十三12~18。

廿二章16~20

这段经文的头两节(16~17节),仍然属于个案性的律例形式,「人若……」,就是指人若与处女行淫的必须交聘礼和娶她,若她的父亲不准其女嫁他,他还是要交聘礼的钱。后三节的经文(18~20节)已改用普遍性的律例形式,严惩行邪术的女人,与兽淫合的人和祭祀别神而不单单祭祀上帝者,一律予以处死为戒。这些律例,都与社会道德并与宗教有关联,所以并拢在一起。

9˙ 保障人权的律例 (廿二21~27)

廿二章廿一节

不可亏负寄居的  这里所说的寄居的,是外国人或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暂时或长久的居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这样的人,不可亏负他、欺压他。原因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要将心比心的来善待他们(参看出廿三9,利十九34,申十18~19等)。

廿二章廿二至廿四节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上帝是慈怜恩惠的主,祂特别关注这些无父无靠的人,垂听他们的哀求。凡苦待寡妇孤儿的人,上帝要使他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藉作报应。这论点,也是历代的众先知所关切的主题(参看赛一17、23;十2,耶五28,结廿二7,亚七10等)。

廿二章廿五至廿七节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  这是另一种容易受人欺压和苦待的人。他们的难处,也是容易受人欺负的所在,就是没有钱,并常常为必须的衣食而要借钱。

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因为这些是一同立约事奉上帝的弟兄,故不当取利息,但借给外人便可以拿利息(参看利廿五35~38,申廿三19~20)。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  这虽然是用来保证还债的,但穷人多数只得这一件衣服(指长块的布,用作围身的衣服),日间用来出外,晚间用作遮盖。日间或可穿内衣或光身出外,晚上寒冷,他拿甚么睡觉呢?所以,要正如上帝怜悯你般的怜悯贫穷人,在日落以先,把当头归还给他(参看申廿四10~13)。

廿二章21~27

为保障寄居的、寡妇、孤儿和贫穷人,特别在这里立例要以色列人善待他们,看顾他们;不可欺压、亏负他们;借债给本国的人,不可取利,若拿了他的衣服作当头,日落以先要归还给他,使他能捱得住寒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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