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62. 要爱人如己(庄亚伦 牧师)

要爱人如己

3﹒ 人对人应尽的义务 (二十12~17)

二十章十二节

当孝敬父母  这是人与人的关系的首条诫命。这条诫命是接续第一块石版(人对神的本分)而来,也是和第一条诫命交相互应的。人如果遵守第一块石版所要求的,第二块石版的要求就会自然而然的予以遵守。人若果对神的关系不正常,对人的关系也必然的会不正常。第一条诫命承接上帝宣告有权颁布诫命的序言,说明祂是创造者、保存者和救赎者,所以我们当惟独敬拜上帝。同样,这条诫命也是告诉我们,借着上帝的继续保存世界之恩典,祂使父母生我、养我、育我、保护我、看顾我、关心我、爱怜我、担心我……。为这一切,也为上帝圣名的缘故,我当孝敬父母。除了不将惟独归于上帝的敬拜归于父母外,我当敬爱父母、尊重父母、顺从父母、关心父母;当他们年老时,我当供养父母、看顾父母,尽一切可能的使他们生活得身心愉快,欢娱晚年。

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前面已说过,诫命是简短的,为使人容易记住。上帝认定人与人的关系中,孝敬父母是那么的重要,所以祂加上了这后段补充应许的话。从这句话里面,使我们已体会到,诫命原来是颁布给以色列人的,因为孝敬父母的应许,是使他们得以在应许之地迦南,得以长久的居住。新约的基督徒并不居住地上的迦南,所以在新约中,这应许的话就成了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见弗六2~3)。然而,新约的基督徒也仰慕长居那天上的迦南,因此我们孝敬父母的最要紧事,是和父母共同信仰救主耶稣,或引领他们信仰基督,以致我们能和所敬爱的父母;永享天上迦南的福乐。

 

二十章十三节

不可杀人  原文并无人字。但杀字的含义却是杀人,而不是如有些宗教之诫命所说;不可杀牲。为保存自然生态和人类的幸福,人固然不可滥杀生物,而生物供人食用却是上帝所准许的(创九3)。

这条诫命所看重的,是蓄意的或仇恨的杀人。为误杀人的,律法上规定有逃城可给他们躲避仇家的报复(见民卅五9~28,申十九1~13)。战争中的杀人和处决犯人,并不是这条诫命的限制范围(参看创九6,太廿六52等)。

诫命是看重精意,而非仅是字句。因此这条诫命也禁诫我们有恨、怨、嫉妒、咒骂等生发杀人动机的思念之存在(参看太五21~24,约壹三15等)。

 

二十章十四节

不可奸淫  古代中东一带地区,都认奸淫是大罪,但此罪却只指与有夫之妇的婚外性行为。以色列人领受此诫命的早期解释,也是与这局限有关,但却认为不但是得罪无罪一方之人,也是得罪上帝,因为选民与上帝的立约,正如夫妇的立约一样。因此,旧约常用犯奸淫之大罪,来描写以色列人背约敬拜偶像和行其他与上帝的诫命相违的事。

违犯这条诫命,既有宗教上的玷污行为,所以就不管是奸夫或淫妇,都当冶死(利十八20;二十10等)。这刑罚,也适用于已订婚而尚未完娶的女子身上(见申廿二23~24、20~21);并适用于强奸罪(申廿二25~27),但不适用与未婚和未许配人的女子行淫(申廿二28~29)。

新约对这诫命的解释却较严紧,包含了人的动机和任何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参看太五27~32),但认这是属于道德的犯罪,却没有刑事的处罚权力。违犯婚姻与性行为的民事与刑事的处置,则转归政府法律处置的范畴,虽然教会在宗教与道德范畴中,仍有其处置的权力。

 

二十章十五节

不可偷盗  有些学者跟从他勒目的解释,认这节话原本较长,后来被削减以使文句简短和内容普遍化。他们认为13节是论及生命,14节为婚姻,本节是人身自由,16节关乎人的名誉。因此,本节原来所讨论的是偷盗(拐带贩卖)以色列的男人,而17节是除男人以外,只论到妻儿子女和仆婢的问题。所以,原来本节的话是与出廿一16和申廿四7有关的。后来因为拐带男人贩卖为奴的事,在以色列中极少发生,所以才缩短成为现有的文句。

上述学者的说法固有可能,也甚具兴趣。但我们认为上帝的灵感动历代的人,在主后一三五年起,将不再更改的旧约圣经如现有的形式传流给我们,是有祂神圣的旨意的。因此,我们对全部圣经,都以现有的经文,为上帝灵感的著作来追寻上帝对我们人生的旨意来探讨。

偷盗也如杀人、奸淫的罪一样,并不限于外在的行为,因为上帝是看人内心的(撒上十六7)。所以,凡在行为、言语、意念上,有占人便宜,偷工减料,大斗小秤,偷懒浪费等等的情事时,就是违犯了这条诫命。

 

二十章十六节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原文这里所用的见证是与法庭办案有关的(参看民卅五30,申十九16~19);作假见证的原意便是在法庭上说谎以陷害人。但在漫长解经的历程中,这条诫命也给放宽了范畴,以致包括在背后说人的短处,说谎、哄骗,甚至以言语行为陷人于困境等,都包括在内。这句话不但要人在消极上不做这些陷害人的事情,更在积极上要我们说人的长处,表彰别人的优点,使公平正义得以伸张。

 

二十章十七节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  这句话可能就是原有的诫命,而其后的语句,也可能是后加的,正如其他有长句的诫命的情形一样。但更可能的,是原有的诫命仅为不可贪恋。后来因为进住迦南后,对不动产的极其看重(参看利廿五23~24、29、34,民卅六7,王上廿一3,结四六16~18等),所以就加插了房屋。其后又加上本节的末句。

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申五21的这条诫命,是把妻子放在首位,房屋、田地次之,然后再跟着列出其他的。学者大都同意,申派的这种列法,表明是在被掳期间申命记派的写法,因那时以色列人已被掳在外,对房屋田地的看重,已不如妻子的重要了,而不是他们在那时已较看重女权的含意。

贪恋的原文虽指意念中的动作。但在以色列人的宗教观念上,上帝既不单看人的外貌,乃看人的内心(撒上十六7),则意念上的动作,在上帝看来,就已经是「完成了」的「偷盗」的动作。这就是经上要我们保守自己的心,过于保守一切的原因。因为心里所想的,口里就会说出来,行动上也会表达出来。中国古人也是这样说,诚于中,形于外。又说,言为心声。

 

孝敬父母 (二十12)

第五诫是以积极口吻颁布的第二条诫命(参阅二十8),同时也用了一个加强语气的动词「孝敬」(参阅利十九3)。古代世界的社会是以部族或家庭为中心。家庭中的长辈要受到尊敬和照顾。古人深知若要维持整个社会的安宁,首先要重视家庭的安宁。

「孝敬」这词是出自「沉重」一字,有时我们译为「荣耀」。为甚么「沉重」与「孝敬」有着密切的关系呢?其背景是因在古代的社会中,通常只有富裕的人才可以吃得饱。所以一个身量甚重的人必定是富裕的,人有了财富,就受社会所尊敬。这条诫命也可以译为「敬重你的父亲和母亲」。

这条诫命并无附带条件,即是说,无论父母是否配得尊敬,或儿女的年纪多长多幼,都要孝敬父母。在一个轻蔑女性的世界中,以色列人要尊敬母亲像尊敬父亲一样,这意义是何等重大啊!

我们要遵守这条诫命,因为知道生命是神赐予的,又借着父母传递下去;父母也是神的代表,要替神管理儿女。不敬重父母,即是不尊敬神。既然父母是神的代表,为人子女者当藉孝敬父母学会敬畏神。传道者告诉我们,如果不教导儿童孝敬父母,到他们长大之后,要他们敬畏相信神乃是极难之事。

这是第一条带着应许的诫命,凡遵守这诫命的人,「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参考弗六2)。这个应许的意义十分明显,以色列人若孝敬父母,必定在这地土上安居乐业。亦有人主张说,凡遵守这诫命的人,其寿命必得延长。

 

尊重生命 (二十13)

第六、七、八诫在希伯来文只有两个字。为了保持原文的简洁,这三条诫命可以译为「毋杀人、毋行淫、毋盗窃」(廿三13~15)。不可杀人这条诫命的根基,在于人是神按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一27 )。故此,人在神心目中具有无限珍贵的价值。这条诫命强调生命是神圣的。但是,这并非是泛指「不杀生」,只是禁止未经许可的杀人行动,意即不是人人都可自行执法,将人处决。这条诫命并没有禁止「死刑」(创九6)。以色列人的律法是容许在战场上歼灭敌人(申十三15,撒上十五3),也容许杀死奸夫淫妇(利二十10 ),还可以容许为亲族报仇,血债血偿(民卅五19)。

凡剥削他人,漠视他人的需要,或损害别人的名誉等等都算违反了这条诫命的精神。今天人们为堕胎和滋杀的问题争辩时,也常引用这条诫命。耶稣对这条诫命解释得更严格,祂扩大了这诫命的范畴,连恨弟兄也算为杀人(太五21~26 )。

 

尊重婚姻 (二十14)

婚姻是一种立约关系,双方均有需负之责任,特别是要以忠诚相待。这条诫命要人保守婚姻的贞洁。奸淫乃破坏了婚姻的忠诚,显示出对配偶不尊敬。要遵守这条诫命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尊重婚姻的神圣关系,尊重自己的婚姻,也尊重别人的婚姻。(二)持守个人的贞洁,只在婚姻中有性行为。基督徒若要胜过这种试探,最好的办法是--记住自己的身体已与基督的身体连合(林前六19、20,加120,西一27)。故此因为基督住在他里头,他的身体就不能属于别人(婚姻之外)又属于基督。

耶稣对于这条诫命的解释,比旧约圣经更严格;祂说以淫乱的眼光看妇人的,就是犯了这诫命的精神(太五27~30)。历史学家向今日这放纵的社会提出警告「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社会的力量与安定有赖于稳固的婚姻关系」。

 

尊重别人的财物 (二十15)

圣经保证财产拥有权。拥有财产不是一件坏事;人处理财产的方法或财产对人的影响却可能是坏的。一个人拥有甚么,具体地表明他将时间与生命投资在什么事上;生命既然是神圣的,凡代表生命的事也是神圣的。圣经保证财产拥有权,但不赞许人因为要拥有财产而伤害别人和压榨别人(参阅摩二7;四1;六1~6)。旧约圣经禁止拐带人口(出廿一16),也禁止偷窃别人的财物(廿二1~4)。圣经又说凡不献上供物和十分之一的奉献是夺取了神之物(玛三8~10)。

不但巧取豪夺者犯了偷窃之罪,为了私人的用途,而取用雇主的回形针、邮票、文房用品等的雇员、报假税、借钱、借粮而立心不还的人;使用不标准的天平,参与商业犯罪行为的商人;请别人代做功课的学生;接受了薪金而躲懒的雇员;藉战争夺取别国土地的国家等,全都犯了这条诫命。新约圣经更进一步的说,我们要把自己的财物分给别人(路六38,弗四28)。

 

尊重真理并他人的名誉 (二十16 )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这诫命,起初是在法庭上使用,作证人的都要起誓声明所说的皆属真话;但是从广义来说,乃要禁止一切不诚实的事(参阅利十九11,禁止说谎;何四2视说谎即作假见证)。作假见证足以叫无辜的人致死(王上廿一10、13,太廿六59~61),或毁坏别人的名誉(申十九16~19)。此罪所以被视为重要,因为攻击别人,即是攻击神,因人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而神热爱祂所造的万物。舌头厉害如枪如剑(参阅雅三5、6 ),足以杀人。无论是恶毒的谎言、无聊的谣言、广告宣传,或片面的真理皆然。不诚实的谄媚,挤眉弄眼,在别人的名誉被中伤时三缄其口…也都触犯了这条诫命的精神。新约圣经有十句话与第九诫十分相似--以爱心说诚实话(弗四15,参阅弗四25;六14)。

 

不可轻忽思想的能力 (二十17)

骤然看来,这叫人不要贪恋别人财物的诫命,不似上述诫命那样重要,因为这仅仅止于思想而未成行动,故对别人无害。然而,这条禁止人以不正当的态度对待别人的诫命,是要告诉我们,一切伤害别人的罪恶,其根源都是始于思想,因为思想是行为之父。贪婪是人类斗争残杀的基本原因(雅四2)。贪婪骗人,认为得看我们所要得的东西,我们就得到快乐。旧约圣经有几个人物,因为心存贪念而引致可悲的结果,如夏娃(贪食禁果,创三6)、亚哈王(贪爱拿伯的葡萄园,王上廿一章),和大卫(贪恋乌利亚的妻子,撒下十一 2~21)。

「贪婪」一字,在希伯来文是一个中性的字,意即 「渴求」或「以…为乐」。只有当「渴求」走入歧途要得别人的东西,或得看我们不应得的,就是错误。然而不是种种的贪念都是错误的!「你们要热切的追求(covet)那些更大的恩赐」(林前十二31,参阅诗十九10)。新约圣经提出了医治贪婪的良方--要以现在所有的为满足(来十三5),并且提出警告说,贪心就如拜偶像的罪一样严重(弗五5,参阅林前五10 )。

有人幽默地说,还有第十一诫,「不可被抓住。」有些人抱着一种态度,以为不被人抓着破绽就算过了关,但是有谁能逃过神的道德律呢!神的道德律与我们的生命交织在一起,当我们发现自己无法瞒过神的时候,已经太迟了。历史证实「十诫」是对基本人际关系,最持久有效的指导。十诫对西方律法和道德影响之深远,实无法数算。

 

百姓对神的畏惧 (二十18~2l )

百姓听见雷轰、闪电、角声,看见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要求摩西代神说话,他们恐怕神直接对他们说话,会引致死亡。他们说「我们必听」(二十19)。用希伯来文来说等于「我们必顺服」,因为希伯来文没有另外一个字去表达这个观念的。以色列人知道,听了神的话就必须顺从。摩西为他们解忧,向他们解释神降临是要试验他们,看看他们是否履行诺言,顺服神(二十20,这是旧约圣经常论的主题十五25;十六4,申八2,士二22,诗八十一7 )。

 

二十章八至十一节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全部十诫中,惟有这一条和孝敬父母(12节),不是用否定式的「不可……」作开端,而是用肯定语的「当……」为起首。正如前节所说,诫命是简短的,因此这条诫原来的条文也许只有当记念安息日。其后的文字,一直到11节的话,都是来自不同时期不同作者的加笔和解释。记念一词,撒玛利亚抄本则是「守」。因此是「当守安息日」。有关安息日,则请参看十六23的注释。守为圣日的含意,是将之分别为圣,专为上帝而用的意思。因此,在安息日,是要崇拜上帝,研读上帝的道,向上帝祈祷,并为记念上帝一切的善良而行善事。

这条诫命,在以色列人的传统中,并不认为是在西乃山颁布律法后才有,乃是上帝创造万物之后就已命定(11节,参看创二2~3),所以在颁布律法前,摩西已吩咐以色列人在收取吗哪时,就已遵守了(十六21~30)。但这说法是无法可以肯定的(请参看十六21~30的注释)。

 

二十章12~17

在人对人应尽的义务上,宣告为创造主、保存主和救赎主的上帝,要求人在行为、言语、心思意念上,都以敬爱上帝的心来彼此爱待,特别是要孝敬父母、看重他人的生命、婚姻、人身自由、名誉和属于他们的一切所有的,不作任何的贪图、偷窃、破坏、杀害等情事。

真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