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71. 赎回住宅的条例(庄亚伦 牧师)

神不过是让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居住(下句),故此也为他们定居住的条例,这是禧年的第一个要训。(第二个要训就是以色列人都是耶和华的仆人41、42、55)。「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神拣选了迦南地(创十二7;十七2~8),逐出迦南人(书十二17注),将以色列人领进去(出十五17),神也亲自住在他们中间(民三十五34),所以神是地主,他们是佃户,故此他们就不得永卖神赐给他们的土地。

   

第二十九节:「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城内的住宅也是神赐给以色列人的,但这些住宅多是商界,工界和外邦人的住处,也是人可以按着自己的财力随意建筑的,而且这些住宅并不是跟神特别分给各人的地业相关连(23注),因此神就准以色列民可以随意买卖。这样外人虽然不能在以色列人中有地业,却能在他们的城内买房屋作为永远的产业,在其中自由自在生活。「卖了以后,一年之内可以赎回」一年之内,原主或原主的近亲可以取回所卖的房屋;原主若去世了,他的儿子还可按原价赎回,按犹太人的传说,在第二圣殿的时候,虽然可以在限期内赎回房屋,但不准借钱去赎回。

 

第三十节:「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到一年将满的时候,买主有时会想办法来躲避原主,恐怕原主赎回房屋,因此犹太人就特别的订定,赎房子的人若寻不着买主的时候,就可以将赎银交给官长,请官长做一个公证人,买主若在这一年之内去世了,原主仍可在限期内从买主子孙的手中将房屋赎回。「这城内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29注)。

 

第三十一节:「但房屋在无城墙的村庄里,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可以赎回」这些房屋是种田地的人所不可少的,故此神准他们随时赎回。「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原主虽不回赎,到了禧年这些房屋他仍要白白的归还。

 

第三十二节:「然而利未人」利未记中只在本节和33节提到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城邑」神后来吩咐以色列人,要从他们所得的城邑中,把四十八座城给利未人,归他们居住(民三十五1~8,书二十一1~3)。「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神定这样的条例是因为利未人没有得着别的地业(33后半),这样看来,买利未城内的房子,是与买别人乡下的房子一样,可说和赁房子是差不多的。

 

    第三十三节:「若是一个利未人不将所卖的房屋赎回」这是按古拉丁文的译法,意思说,若没有利未人在禧年以先将他弟兄所卖的房屋赎回,到了禧年还是要从买主的手中归回原主,这是和别支派归回地业并与地土相连之房屋的条例一样。本节还有两个译法如下:(一)文理译本作「如人赎利未族邑中之宅,届禧年必归其主」。这是和七十士译的译法相同,意思说,若有以色列人买会众按神的吩咐所归给利未人之城邑中的住宅(民三十五1~8)到了禧年,这住宅就要归回原主。故此旧译本作「若有人在利未人城中买利未人的住宅,到了禧年,那所买的住宅仍归利未人」;(二)旧译本小字作「利未人在利未城内将住宅卖与人,有本族的人赎出,到了禧年住宅仍归原主」。意思说,若有利未人。将别的利未人在利未城邑中所卖给外族人的房屋按25节的条例赎回,那房屋到禧年仍要白白的归回原主。「……是在所得为业的城内」这一句显明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的条例,是只关系他们所得为业之城邑中的房屋,不关系他们在别的城邑所买或由承继所得的。「因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中的产业」除了利未城邑以外,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没有地业,故此这些城邑和以色列人的地业都归一律(23~28)。

 

第三十四节:「只是他们各城郊野之地不可卖」(民三十五4、5注)。「因为是他们永远的产业」利未城外的郊野地是为公众用的,因此利未人中谁也不得卖,乃要完全留给他们的后裔。这郊野没有用篱笆隔开,他们只可随意在那里牧放牲畜。

 

    第三十五节:「你的弟兄」(25注)。「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申十五7、8,箴十四20、21;十七5;十九17,可十四7)。「你就要帮补他」神吩咐以色列人,要他们怜悯帮助本国的穷苦人,借钱不可向他取利,借粮不可同他多要(37),信徒既是神一家的人,更当设法怜恤帮助教会中贫穷遭难的弟兄(诗三十七25;四十一1;百十二5、9,箴十四31,路六35,徒十一29,罗十二13、15、20,林后九1、12~15,加二10),作信徒的借钱给贫穷的弟兄,不可向他取利,教会全体更是这样,但这些条例并不是禁止一切借钱取利的事(36注)。乃是禁止人在穷苦的弟兄身上取利。「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意思说,若有人因着贫穷卖了自己的地业,别人却不可看他为堕落之人,乃要待他像那些没有地业的外人和寄居的一样(十九33、34「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负他。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第三十六节:「不可向他取利」意思说,借钱给他的时候,不可向他取利(出二十二25,申二十三19、20),这条例是论对待穷人的道理,不是关系借款经商等一切的事(路十九23,太二十五27)。「也不可向他多要」意思说,你借粮给他,不可向他多要(37)。「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17,尼五7~15)。

 

第三十七节:「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本节重复36节的条列,特要使人越发注意,尼希米斥责以色列人的官长和贵冑,就是因为他们违背了这条例(尼五7、8我心里筹划,就斥责贵冑和官长说:「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于是我招聚大会攻击他们。我对他们说:「我们尽力赎回我们弟兄,就是卖与外邦的犹大人;你们还要卖弟兄,使我们赎回来吗?」他们就静默不语,无话可答。)。

 

第三十八节:「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会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你们,要作你们的神」(参出十二40~51),神立十条诫命的时候也曾提出这个道理来(出二十2第三注),蒙怜悯的人也常发怜悯的心,作怜悯的事。【比方】耶稣所设欠债之喻(太十八23~35)。

真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