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51. 不可效法外邦人的恶俗(庄亚伦 牧师)

引言:本章的主轴是以「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为开宗明义,虽然在这一章里面的用语几乎都是用「不可‧‧‧怎样」,听起来好像比较消极的口气,而且所谈的都属于个人性的伦理,但是我们看到十九章的时候就可以了解,比较积极的口气,而且所谈的也有社会性的教导。

 

第二节:「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4、5、6、21、30),这句话是要提醒以色列人,使他们知道耶和华是与他们立约的神。(出三15、六2~8),也要教训他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行事为人应当与神的百姓相称(彼前一14~16,弗四17~24)。

 

第三节:「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出十二40)有各样的拜偶像及各种与淫乱有关的拜偶像。「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十七7)神带领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就是不愿意见到以色列民一直生活在罪恶当中。「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神使以色列人赶逐迦南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奸恶(二十23,出二十三24,申十二2、3、12、24、25)。「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或作也不可照他们的律例行。文理译本作「勿循其典章」,按原文,本节和30节的「恶俗」两个字并4、5、26节的「律例」两个字都是一样的,神不但禁止以色列人随从迦南人的恶行,也禁止他们照着迦南人邪恶的典章行(30)。

 

第四节:「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这两句是与3节的末句相对(3),意思说,你们单要遵守我的典章和律例,正如主耶稣将申六13节「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事奉祂」一节解释作「你当拜主你的神,单要事奉祂」一样(太四10)。

 

第五节:「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尼希米(尼九29)和以西结(结二十11、13、21),引本节的话,要叫百姓知道律法的大关系,也使他们觉悟自己的罪孽是何等的重大。保罗也曾引用本节的话,特要显明律法和福音的差别,律法上的应许是本乎行为,福音上的应许是本乎信心(罗十4、5,加三9、11、12)。

 

第六节:「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露骨肉之亲的下体」原文是指在婚姻里面的性关系说的,却也包括奸淫和苟合的事(18、19,二十11,结十六36,二十二10,二十三10、18、29),本节是这一段的大意,9至18节是解释本节的意思。本段虽没有将一切不可婚娶的亲属全部的提出来(如祖母,侄女,亲姐妹,和自己的女儿等),却都是隐然包括在本节之内的。若注意古人乱婚的恶俗,就可知本段之条例的适宜。譬如古时的埃及国准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波斯国准人娶自己的母亲,或姐妹,或女儿为妻;真是违背人伦,有违神旨。当时的人多犯各样乱婚的罪,罗得的女儿会受了所多玛人的败坏(创十九30~38),雅各的儿子也受了迦南人恶俗的沾染(创三十五22),后来以色列人也受了摩押人的引诱(民二十五1),虽是这样,当时有多数的人仍以这些事为可憎恶的。神定本章的条例,特要维持以色列人之家庭和社会的清洁(参弗五22~32)。或有人问,圣书是善书,其中怎么还记载些粗陋不宜见闻的污秽事,甚至有不能在众人面前诵读的呢(如本章,二十章,创十九29~38节,三十八1~30节等),有几层理由可以解这难题:(一)圣书中所有的史记和传记都是记人所作所为的事实或善、或恶、都是为教训人的,所记的善行是为勉励我们,叫我们奋勇效法;所记的恶事,是要警戒我们,叫我们憎恶远离;也是叫人知道自己的心中有怎样的恶根(耶十七9,创十九31~38注,三十八1)。(二)圣书中有以色列人的国法,故此不能不提到人所常犯之各样可憎恶的罪,并为犯这罪的人定相当的刑罚。(三)旧约中有神为以色列人所定各种属礼节之洁与不洁的条例,也有与卫生有关系的条例,所以不能不提到与两性有关系的事,正如现在的医药书一样。(四)圣书不掩饰这些可憎恶的事,乃是将这些事清清楚楚的描绘,又显明他们可怕的结果,不是把这些罪当作笑柄,乃是叫人憎嫌、惧怕。其实没有一本书能像圣书约束人的恶行,铲削人的欲念,挽救人邪恶的倾向,激发人高尚的意志,勉励人尽五伦十义的本份,叫个人、和家庭、并社会,都清洁。(五)花街柳巷中的人和犯别样罪的人都不喜欢读圣书,因为他们怕自己的行为受责备,但人越圣洁,或说人越亲近神,就越发重看圣书,不但如此,有无数的人因圣书上的警戒就远离了这些罪恶,还有许多犯了这等罪的人因读圣书受了感动,便离恶迁善,归向光明,这足证圣书是清洁的善言。

 

第七节:「你母亲」本章的条例,表面上是吩咐男人,因为男人在这些事上多是主动的,这些条例与女人却也有同样的关系,譬如本节,也禁止罗得的女儿所行之丑恶的事(创十九30~38)。「羞辱了你父亲」这是因为夫妇二人原是一体的(创二24)。

 

第八节:「继母」【比方】流便(创三十五22,四十九3、4),押沙龙(撒下十六22),耶路撒冷城中的人(结二十二10),哥林多教会的一个人(林前五1),犯这罪的人必被治死(二十11)。

 

第九节:「你的姐妹」原文虽不分长幼,姐妹在此处却宜作姐姐,本节和11节虽然不提到胞姐妺,却也包括在其内。起先世界上人烟稀少的时候,近亲彼此结婚是免不了的(创四14),但因那时的人身体康健,寿数最长(创五5、8、11、14、17等),或者害处还小,至于后世的人,骨肉婚姻却于所生之子女的身心是大有妨碍的,所以神禁止,骨肉互相结婚,以色列人或者因为人少,起初也是近亲结婚,但他们当时已经成了国,因此神为他们定了这禁令。(至于一切的动物,若是近属传种,所生的必渐衰落,故此善养家畜的人,不让他们所看重之动物的近属互相配合)。「异母同父的」就是从他父亲的前妻所生的女儿,如亚伯拉罕和撒拉似的(创二十12),当亚伯拉罕的时候,神还没有禁止这事,大概他也不能在这事上作主,因为当时的亲事多是父母为儿女定的(但也有人以为撒拉是亚伯拉罕的侄女,创十一29注)。「是异父同母的」就是他母亲由前夫所生的女儿。「无论是生在家,是生在外的」这两句是解释前三句,无论是父亲的妾,或前妾所生的女儿,或是母亲由前夫所生的女儿,这样本节的「你」字,是指着后婚妇人所生的儿子说的,但有人以为本节也包括一夫多妻所生的儿女,本节的条例虽是很严(二十17,申二十七22),以色列人中还是有人违背了(结二十二11)。【比方】暗嫩(撒下十三13、16、20,但他玛在第13节的话或者是为要避免暗嫩的恶行说的)。

 

第十一节:「本是你的妺妹」本节是论继母从父亲所生的女儿(9注)。

 

第十二节:「姑母」【比方】暗兰、约基别(出六20)。

 

第十四节:「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违背这条例的不但要担当自己的罪孽,也必无子女而死(二十20)。

 

第十五节:「你儿妇」他们若行这逆伦的事,二人就必被治死(二十12)。

 

第十六节:「弟兄妻子」(二十21)。【比方】希律安提帕和希罗底(参可六14),多数的注释家以为本节的条例也是包括死了的弟兄所遗留有儿子的寡妇(申二十五7节也称寡妇为死人的妻)。但按摩西的律法,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当娶他为妻,那妇人所生的长子必归于死人的名下(申二十五5、6),当雅各的时候就已经有这风俗(创三十八8)。

 

第十七节:「妇人……女儿」(申二十七23),若有人违背本节的条例,以色列人就要把这三个人都用火焚烧(二十14)。

 

第十八节:「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他的姐妹」像拉班叫雅各所行的(创二十九21~30),按犹太的注释家说,妻子去世的时候,丈夫也可续娶他的妹子,有人以为6节的条例是禁止人这样行,但这未必是如此。注意本节「还在世」和「作对头」几个字。「作对头」使本来相爱的转为相恨的。【比方】利亚和拉结(创二十九30、31,三十1)。

真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