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城」不是城邑原来的名称,而是取其用途为逃避或逃难而定名。旧约时代,神设立了六座逃城:第一座逃城名为基低斯,这名的字义是圣所;第二座逃城是示剑,它的字义是膀臂,表示有能力之意;第三座城名为基列亚巴。就是希伯仑,其字义是相交;第四座逃城是比悉,原文是营垒或保障之意;第五座逃城名为拉末,原文意思是高处,高处表明安全;第六座逃城为哥兰,原文是喜乐之意。新约时代里,神也设立了一个「逃城」,或称为避难所,它就是耶稣基督(来六18)。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神设立到第「七」座逃城,祂纔算是完全、纔认为满足。因为「七」字在圣经中,是一个完全数目;耶稣既是神设立的「第七座」逃城,祂也就是一座完全的逃城;有了这样一座完全的逃城、避难所,在祂里面,还有甚么恐惧和忧虑呢?
卅五章16~21节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一、故杀人的罪人 (卅五16~21)
此段说四次的『必被治死』(16、17、18、21),表示故意杀人的罪人要接受死刑。还有二次提到说「一遇见就杀他」(19、21),表示,报仇的人直接杀死他的仇敌么?不是。第卅五章12、24节说,罪人要接受审判。若要杀死故意杀人者,就要经过几个见证人的人证 (一个人是不够)。这样看来,报仇的人也不可以随时随地就要去杀死他的仇敌。「一遇见」的原文(Paga=to meet or to reach to any one)表示遇见或交给的意思。那么,按照古代的死刑法,法官把罪人交给众人的时候,那报仇的人可以先打他,或杀他。那么『一遇见就杀他』解释为「一接到就杀他」。历史上有不少的人,犯了故意杀人之罪,如大卫王也犯过此罪,杀人、奸淫、诡诈,计杀乌利亚,又夺去他的妻子,这样不但偿他一倍,即偿了四倍之上,不久他与乌利亚之妻刚生下的婴孩死,家庭又起了乱伦风浪,暗嫩见杀于押沙龙,后来押沙龙背叛,被约押所杀,亚多尼雅谋夺王位,见杀于所罗门。这是神藉先知拿单,咎罪大卫,藉大卫亲口所说四倍之偿还的(撒下十二5)。
卅五章22~28节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但误杀人的,无论甚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纔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二、误杀人的罪人 (卅五22~28)
人若没有故意杀害人,就要经过会众的审判(24),然后要叫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
『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25)。若随便出来,报仇人可以杀他(27)。大祭司死了以后,
才可以回到他的产业(28),表示借着大祭司耶稣的死,罪人可以完全得赎,才能回到自己的家
乡,就是天国。第25节的「圣膏」(holy oil)象征圣灵(Keil)。耶稣的大祭司的职分是借着圣灵而完成的意思。亚哈王夺取拿伯葡萄园,又谋害其生命;先知巴兰,把绊脚石放在以色列民
面前,这都是犯了故意杀人之罪;特别是耶罗波安,铸造二只金牛犊,一安置在但,一安放在伯特利,这样叫以色列民跌倒,敬拜金牛犊,招了咒诅,这些人虽不用石头、木器、铁器、或用什么东西把人打死,却用无形利器杀死人。故他们无法摆脱神之刑罚和律法上公义之报应。
士师记一章所载,犹大到迦南地时,曾掳了一王,名为亚多尼比色,犹大砍断他之脚与手之大拇指,亚多尼比色良心自责说,从前七十个王脚手之大拇指,都被我砍断,在我桌下拾取食物,现在上帝照我所行报应我了。而上帝是公义的神。论如亚伦一样,摩西上山四十天,百姓在山下,以为他遇见了什么事,心里着急,强迫亚伦为他们铸造金牛,亚伦这时乃代理摩西领导百姓,被迫无可奈何,终于铸造偶像,则把民众所捐之金器,铸成金牛犊让民跪拜而得罪耶和华,这是亚伦之软弱与失败,缺乏力量阻挡民众之要求。然他本是无意犯此罪,即是犯了误杀人之罪,但不是故意犯是出于被迫,因出于逼迫无奈,这样当为该死之罪论。如当日之故意杀人罪治之,那就未免太可怜。总之这不是谓无罪,因他之软弱失败,叫许多人跌倒,这样当让这等人入逃城得逃命。有时候我们作事缺乏谨慎,叫人跌倒,或是因我们一句话叫人跌倒,或举动失慎,作了软弱人的绊脚石,那就是犯了误杀人之罪。所以保罗说,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
卅五章29~34节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原文是赎)。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三、故杀人的罪人 (卅五29~34)
在此补充说明故杀人的罪人必被治死的条例。
1﹒不可凭一个人的见证处刑(30)
要处刑一个罪人,就需要几个见证人的见证,才可以处理一个罪人。上帝的审判条例很严格。
2﹒不可收赎价代替故杀人的罪人(31)
因为故杀人的罪是死罪,所以那罪人必被治死,不可收赎价来代替他的命。
3﹒不可收赎价使他回到本地(32)
在大祭司还没有死前,收赎价使他回到本地(他的产业),是不可以的,因为他必要被治死。
4﹒不可玷污所住的地(33~34)
『因为血是污秽地的』(33),所以非流那杀人者的血不可,否则那地就不得洁净。用死刑的条例来除去杀人的罪行之意思。住在他们中间的上帝,要以色列人圣洁(34)。第卅五章的处刑法是属于国家的治安法,而不是个人的伦理问题,因此与利未记十九章18节的条例没有冲突。新约圣经的治安法也是严格的,耶稣千秋万代都不变(朴允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