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耶和华对摩西亚伦说」注意,本处并提摩西和亚伦两个人的名字(十三1;十四33),这是因为下列的条例与摩西和亚伦都有关系(参民九6)。本章分为两段:(一)论用食物(1~23),1.地上的走兽(2~8),2.水里的动物(9~12),3.空中的活物(13~23),就是飞鸟(13~19),和飞虫(20~23),4.地上的爬物(29、30、41~43),(二)论摸死的,1.死了的不洁之动物(24~38),2.自己死之洁净的动物(39、40)。
第二节:「你们晓谕以色列人说」申十四3至21节是简略的重复本章的条例。「在地上一切走兽中可吃的乃是这些」神在此处没有提出这些走兽的名字,在申十四4、5节,却记载有十种可以吃的走兽,就是牛、绵羊、山羊、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黄羊、青羊。
神在圣书常用飞禽、走兽以及昆虫作比方,教训祂的百姓。就好比耶稣教训祂的门徒,务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太十16)。先知豫言耶稣要忍受冤屈,如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闭口无声(赛五十三7)。先知又说,牛驴认识主人,世人却不认识神(赛一3),鹳鸟、班鸠、燕子、白鹤都守候当来的时令,主的百姓却不知耶和华的法则(耶八7)。圣书屡次将较弱无力的人比作虫蛆(伯二十五6,诗二十二6,赛四十一14),也警戒人不要固执像骡马(诗三十二9),污秽像猪,返恶如狗(彼后二22 俗语说得真不错:狗所吐的,牠转过来又吃;猪洗净了又回到泥里去滚;这话在牠们身上正合式。),要谨防畜类人,因为这等人是愚顽不醒悟(诗四十九10、20),毫无智识(诗九十二6,耶十14五十一17),不肯思想(诗九十四8),恨恶责备(箴十二1),不求真神(耶十21),凶暴如狼(太七15,结二十二25、27),残害如犬(腓三2,诗二十二16、20十五3,罗一30),也是贪恋食物的(弥三5,罗十六18,腓三19)。
第三节:「凡蹄分两瓣,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申十四5)。蹄分两瓣而又倒嚼的走兽,方可以吃。凡倒嚼不分蹄或分蹄不倒嚼的都不可吃,至于不全分蹄(如骆驼4),或蹄分多瓣的也不可吃。这样看来,一切吃肉食的兽类都是不可吃的,印度国高级社会的人非但不吃不分蹄之兽类的肉,也不喝这等兽类的奶,除了照例宰杀之洁净的禽兽以外,无论甚么肉,以色列人都不得吃,也不得摸(8、11、13、26、2728、31、39、90)。宰杀牲畜的条例,详记在十七3至12、14节。
蹄分两瓣:中文蹄字给人的观念,是动物坚硬的足趾,「辞海」的定义是: [兽足趾端之表皮变形物也,由角质细胞所组成,有保护之用。」…而且蹄与踢古字趧同,所以有蹄的就是踢跳的动物。但根据「康熙字典」,蹄古字謕是指兽足,不必有坚硬的足趾。希伯来文的parsah 虽然常常翻译为蹄,但基本意思是分开,是有趾的掌,可指一般的兽足,不必是有硬趾的蹄(结卅二13;亚十一16),因此免子,沙番也算有蹄。接着的瓣,其实就是蹄字的众数。所以文理串珠保持占字匕也许更佳,不易令人产生错觉。
「倒嚼」近代中文译本都将ma’alath gerah翻译为反刍。但学者们提醒,利未记不是一本科学的书籍,‥反刍不是严谨限于多个胃的动物,略略的嚼咀即吞,然后再从胃抽出咀嚼,而是像英文的翻译ruminate,可以是仔细咀嚼的意思。‥韩承良解绎:「但是所说的反刍并不能以科学的方式来加以判断,而是只就其外表及人们的观感而定。」 …
第四节:「骆驼」亚拉伯人叫骆驼奶,也吃骆驼的肉。骆驼.因为倒嚼不分蹄,骆驼有分趾,但因为脚掌有肉垫,以致脚趾彼此不能完全分离,所以算是不分蹄。
第五节:「沙番」(诗百零四18,箴三十26),这是希伯来文的原音,或作山鼠(参施主教的译本),是一种兔类的动物,常住在盘石的孔穴中。
沙番这是希伯来文shaphan的音译,诗一○四l8说沙番居住在岩石间,箴卅26指出它乃非常软弱。LXX 翻译为野免 (hare),英文作 coney 但学者们认为学名应该是hyrax syriacus 的石獾或岩狸 ( rock badgcr ),所以思高译本是岩狸,吕振中译本是石獾,现代中文是獾,文理串珠小字作山鼠,当代圣经是岩獾。
第六节:「兔子,因为倒嚼不分蹄……」兔子只是不断在动嘴,磨牙齿,看来好像是在反刍,所以按一般观察的现象而称牠为倒嚼,神的律例是为众百姓设立的,因此本章所记的动物不是按科学的考察分类,乃是按众目所见的规定,使人容易遵行。譬如圣书里提到日头出来,日头落下(创十五12、17十九23卅二31),不是按科学所考定的,乃是按人所见,照着人的常话说的,使人容易明白(13第二注)。
第七节:「猪,因为蹄分两瓣……」猪似乎是蹄分两瓣,其实按科学的考察是有四趾的(6),猪是以色列人所最憎嫌的(赛六十五4六十六3、17,箴十一22)。[比方]主耶稣所设的浪子之比喻,也是用放猪的事,去形容这浪子所落到的下贱地位,和所遭遇的困苦环境(路十五15)。
第八节:「……不可吃」(13、41、42、47),不可吃不洁净之动物的肉,人若误吃了不按定例所宰之牲畜的肉,就必须自洁。(39、40),若是故意吃了,就必被剪除(民十五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