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并以色列众人」以下的条例是晓谕祭司和会众。因为与他们都有关系的,会众要注意所献的祭牲是否无残疾的,祭司也要察验百姓所带来的祭牲是否合格的(一6第二注)。「无论是所许的愿,是甘心献的」(七16)。
第十九节:「要将没有残疾的公牛,或是绵羊,或是山羊献上」或作「无论是牛,是绵羊,是山羊,都当是公的,没有残疾的」。本节和20节是论燔祭的祭牲,所以必须是公的,21、22节是论平安祭的祭牲,所以无论是公的、是母的都可(三1)。「如此方蒙悦纳」(一3;十九5)。
第二十节:「凡有残疾的,你们不可献上,因为这不蒙悦纳」本节是21至25节的要略,这几节只论牛羊,不提到鸟,但献鸟为祭的条例可以类推。
第二十一节:「所献的必纯全无残疾的,纔蒙悦纳」(一3)。
第二十二节:「瞎眼的、折伤的、残废的、有瘤子的、长癣的、长疥的、都不可献给耶和华」耶和华是尊荣的,所以凡献与祂的一切祭物必须是完全无残疾的(一3,玛一7、8)。
第二十三节:「无论是公牛、是绵羊羔」「绵羊羔」或作「羊」,原文不分是绵羊、是山羊,也不定生年的大小(参五7注)。「若肢体有余的,或是缺少的」或作若肢体是过长或是过短的(参旧译本),文理译本作「肢体不均」(二十一18注)。「只可作甘心祭献上」这是在第18至21节之条例以外的事。在21节既是说,连作甘心祭的祭牲也必是纯全无残疾的,就有人疑惑本节的原文或有残缺,原来或作若肢体有余的或是缺少的,不可作甘心祭献上,用以还愿,也不蒙悦纳。也有人以为肢体有余的或肢体缺少的牲畜,虽不可献为燔祭、赎罪祭、赎愆祭、或为还愿的平安祭。却可以按十七3至5节的条例献给耶和华为平安祭。本节未曾提到有残疾的牲畜,但神没有禁止吃这等牲畜的肉,只是禁止吃自死的和被野兽撕裂的(十七15)。一切有残疾的牲畜,人虽不得献给耶和华为平安祭,大概还须牵到会幕门口,叫祭司察看(18),若不合格作平安祭牲(十七4、6),就可在那里宰杀而吃,如吃洁净不可献之牲畜的肉一样。第二圣殿时,犹太人解释此处说,人若乐意捐上这些牲畜,祭司就可以收纳,后来要卖成银子,豫备作修理圣殿的用项,却不可献在坛上。七十士译本作「公牛犊、或绵羊若割下了耳朵,或失去了尾巴,你就要为自己宰杀,若用以还愿,却不蒙悦纳」。
第二十四节:「肾子损伤的,或是压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骟了的」这是古时骗牲畜的四种方法。「不可献给耶和华,在你们的地上,也不可这样行」神不但禁止以色列人用骟了的牲畜献祭,也是禁止他们骟牲畜(参文理译本)。
第二十五节:「这类的物」意思说,这样有残疾的牲畜。「你们从外人的手,一样也不可接受」本节大概是指以色列人真外邦人的牛羊作祭牲的事说的,但也有人以为本节是指着从别国来敬拜以色列神的人将祭牲献与神说的(文理译本,参王上八41)。七十士译本也是这样译法,外人也能献祭与神(出二十10;二十三23,利十六29;十九34;二十四22)。【比方】大利乌王(拉六1~8),亚达薛西王(拉七17,参赛五十六6~8)。「作你们神的食物献上,因为这些都有损坏、有残疾、不蒙悦纳」「不蒙悦纳」的原文作「不为你们蒙悦纳」。有人以为这「你们」两个字是指着以色列人说的,若是这样,就显明前注第一个解法近乎是。也有人以为这两个字是指着祭司说的,因为外人若不明白神的定例,祭司就当负这指导的责任(十11)。本句若是这样解,前注第二个解法就有可取之处。意思说,或本地人,或外邦人都不可献有残疾的祭牲。
第二十七节:「纔生的公牛,或是绵羊,或是山羊」「公牛」或作「牛」。原文不分公母(参文理译本),在十七3节是译作「公牛」,在本章28节就译作「母牛」,在出二十二至二十三12,民十八17、二十二4节又译作「牛」,牛、绵羊和山羊是可作祭牲的三种牲畜(十七3~6)。「七天当跟着母」纔生的牲畜在一个礼拜中还是稚弱(参出二十二30),人不该用牠作食品,所以也不可献给神为祭物。「从第八天以后,可以当供物蒙悦纳,作为耶和华的火祭」献为供物之祭牲的年限寻常是从生下第八天以后(本节出二十二30),到三岁(创十五9)为合格。(基甸献他父亲七岁的牛,是特别的祭,也有特别的意思)。公牛犊是一岁(九2注)或两岁的(四3、4第三注),公牛是三岁的(九4),羊羔是从第八天以后(撒上七9)到一岁的(出十二5;二十九38,利九3;十二6;十四10;二十二27,民十五27;二十八3、9、11),羊是一岁至三岁的。
第二十八节:「无论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或为献祭,或为吃肉,都是一律。本节的吩咐或者是要叫人想起母子之伦是何等的神圣(参申二十二6,出二十三19注),也是要养成他们一种怜恤的心。
第二十九节:「你们献感谢祭给耶和华,要献得可蒙悦纳」21、22节既提到两样平安祭(就是为还愿和甘心献的),29、30节就提到第三样平安祭(就是为感谢献的)。
第三十节:「要当天吃,一点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华」(七15)。
第三十一节:「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诫命,我是耶和华」31至33节是前几章的总结(参十八29、30;十九37),在这几节中暗含五种勉励以色列人听从神的动机:(一)我是耶和华(神的权势),(二)我在以色列中要被尊为圣(神的圣洁),(三)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神的旨意,二十8),(四)我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神的救恩),(五)我作你们的神(以色列人的利益,出六7,耶十6、7)。
第三十二节:「你们不可亵渎我的圣名」(十八21)。「我在以色列人中却要被尊为圣」(参十3)。
第三十三节:「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作你们的神」神既拣选了以色列人作自己的子民,又把他们从埃及地救出来,他们自然就当遵守神的命令(十一45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