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节:「民中若有人……」本句所包括的,就是除了大祭司(3)和官长以外(22),一切的以色列人(连利未人和众祭司)都在其内。
第二十八节;「母山羊」(参23),母羊比公羊少值钱,所以为庶民更加适宜。
第三十一节;「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一切烧在坛上的,连为赎罪所献的,虽然都是馨香的祭物(因为是豫表耶稣将自己完全献与神,参五7)。但本章论为大祭司(10),会众(19)和官长。(26)所献的赎罪祭却没有这样的话。至于素祭(二2)和平安祭(三5、16),有时也不用这样的话,有注释家以为这话在前三种赎罪祭上不提,却特列在此处,是论及庶民所献这贱价的赎罪祭,特要表明神悦纳最贫苦的人所献最贱价的祭物,正如神悦纳最富足和上级人所献最值钱的祭物一样。「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20),这样,尊贵的、卑贱的、富足的、或贫穷的都可蒙赦罪之恩(34,伯三四19)。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节:「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为庶民献赎罪祭的条例和为官长献赎罪的条例是一样的(24~26)。
第三十二节:「一只绵羊羔」或作一只绵羊(三7),为洁净长大痲疯的人所献的赎罪祭(十四10),并拿细耳人所献的赎罪祭(民六14),也是母绵羊。注意下列的三个要点:(一)官长必须献公山羊为赎罪祭(23);(二)庶民可随意献母山羊(28),或母绵羊(32),这大概是因为母的少值钱(28);(三)圣旨上论各样的祭物常是把多值钱的列在前,少值钱的列于后,至于赎罪祭却是将山羊列在前,这或者是因山羊更适宜,但为燔祭和平安祭却常把绵羊列在前,因为绵羊更适宜。
第三十二节:「祭司要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五12;三39),或作「祭司要在坛上,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上焚烧」。(三5节的话和本处的话按原文是相仿的,参三5)。为官长或庶民所献之赎罪祭的肉不被烧在营外,像为大祭司或会众所献的乃是归与献此祭的祭司(六26~30)。按律法,献赎罪祭的人不能吃自己所献之赎罪祭牲的肉,所以祭司不能吃大祭司所献之赎罪祭牲的肉,因为他们与大祭司是一家的;他们也不能吃为会众指定之罪所献赎罪祭牲的肉,因为他们也列在会众之内。
赎罪祭和赎愆祭,没有同献的素祭和奠祭(民十五1~11)。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节:「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献母羊为赎罪祭的条例和献母山羊为赎罪祭的条例本是一样的。(参29~31),只因绵羊的全肥尾巴必须烧在坛上(32参35三9),所以本章分记献绵羊和献山羊的条例。
第五章 献赎愆祭
第一节:「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或作「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小字)。「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意思说,审判官发誓寻找见证,或是叫人发誓作见证,若有能作见证的人不肯述说他所知道的便为有罪。(王上八31,箴二十九24)。[比方]主耶稣受审判的时候,起先虽是一言不发,大祭司按着本节的条例一叫祂起誓,主就应声而答(太二十六63、64);米迦承认自己偷了一千一百舍客勒银子,大概也是因本节的条例。士十七12);;约沙法王也是这样叫米该雅说实话(代下十八15)。被召为见证人的若是匿事不报,便是护庇罪人,人的本份乃是按照神的律法帮助官长履行公平,不然就是自己取罪,因为这等人没有爱公义的心,至于作假见证的人另有别的条例(申十九17~21)。「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意思说他必须献赎罪祭纔能得赦免,不然就要担当他罪孽应受的刑罚(民五31十四33、34)。
第二节:「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十二至十五章记载本句所包括的这几样污秽。「无论是染了甚么污秽……」本句总论23节的条例,使人无可推诿。
第二、三节:「或是有人摸了不洁的物」人若染了污秽,当即理会,就有洁净自己的方法(十一24、25、28、31、40十五5、8、21,民十九11、22),若当时忽略了,就必须献本段所论的赎罪祭。「死兽」(十一8、27)。「死畜」(十一39、40),「死虫」(十一41~43)。
第四节:「或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以色列人发誓多是指着神的名或圣殿(太二十三l6、22,士十一35,撒上二十五22,书六26,太二十六63,利十九12),指着神的名冒失发誓是犯第三条诫,就是犯了妄称神之名的罪(出二十7);人冒失发誓,或因遇危急如耶弗他(士十一30、31);或因生气并事急,如扫罗(撒上十四24)和大卫(撒上二十五22);因高兴如希律(可六23);因妒恨如犹太人(徙二十三12);这虽不是指着神的名冒失发誓,却都是罪(太五34~36,二十三l6~22),人冒失发誓,也容易陷自己在更大的罪里,或连累别人,如希律发誓害了施洗的约翰(可六22、29)。扫罗发誓难为百姓,使他们陷在吃血的罪里,又几乎害了他儿子的性命(撤上十四24~30;43~48)。「要行恶,要行善」有注释家以为「要行恶,要行善」几个字是「无论要行好或行歹」的意思(参创二十四50三十一24,民十三19二十四13)。人冒失发誓。不管所要行的是好是歹,都是得罪神(太五37)。也有注释家以为「要行善」三个字是指着人发誓要行善而后来却不去行的意思。「无论人在甚么事上冒失发誓」人无论处于甚么境遇,或遭遇甚么不测的事,不可因心急冒失发誓。「他却不知道」这一句有几个解法:(一)是起誓死的人不知道冒失发誓是得罪神;(二)是起誓的人因生气或焦燥,说话太急,自己不觉得是发誓;(三)是起誓的人不觉悟发誓所要行之事的关系,或是自己的力量所办不到的。「就要在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意思说,人冒失发誓的时候虽不觉悟他的错,他还是有罪的,他一知道了,就必须承认,献上祭物赎罪,纔可蒙赦免。也有注释家以为「一件上」三个字是指着1至3节所提之事中的一件上。
第五节:「他有了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有罪的人大概在献祭以前要先承认他的罪,所以本节之认罪的话与献祭行按手礼时的认罪未必是一事(箴二十八13),认罪就是将荣耀归与神(书七19),使祂显为公义。
第六节:「一只羊羔」 (参四32注),「或是一只山羊」(参四23)。
第一节至第六节:「若有人…」这几节是注段,不但说明必须献赎罪祭的几个特别缘故,也另加了承认这些罪的条例(5)。(所论的是三样罪:(一)匿事不报1(二)沾染污秽23;(三)冒失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