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67. 论偷窃赔偿的律例(庄亚伦 牧师)

出埃及记讲义:第六十七讲

论偷窃赔偿的律例

6˙ 偷窃赔偿的律例 (廿二1~4)

廿二章一节

人若偷牛或羊  偷窃的犯罪行为,古代好些地方是斩断被抓的贼人之手或手指作刑罚。这里的以色列律例却比较人道,乃以赔偿作了结而不伤及贼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别看重的「家产」。

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偷到手的牛羊,若是卖了,或是宰了,赔偿额是牛的五倍,羊的四倍。牛因为能工作,价值较大,故此赔偿额亦较高。又因为所偷的东西使得物主失去平安,和使用那个东西的机会,所以必须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虽然看起来好像赔偿得有过多了,但事实上往往比不上物主的损失。

廿二章二至三节

挖窟窿  字义是指挖通地道,当时的贼常常将屋外墙下的泥挖开,做成一条通道进入屋内偷东西。

如果在晚上的时候屋主为了自卫,打死了那个小偷,那么屋主就不必受到制裁,但如果在白天就不能算为自卫,而是蓄意要杀死小偷了。从这里我们还是看到摩西的时代,对人权的重视,虽然是小偷但还是重视人的生命。

廿二章四节

若他们偷的……仍在他手下存活  这是可以物归原主的。但不能以物归原主就算数,贼人仍要加倍偿还。这种加倍偿还,就没有分别牛羊或驴子。

我们之所以将第4节先行讨论,是因为这节的话题乃紧连着第一节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第三节的上段接第二节,下段则是连在第四节的。现代中文译本也接受这种观念,所以将2~4并在一起来翻译,并将2~3上放在末后。

廿二章二至三节

把贼打了,以致于死  这情形,就要看打死贼人的时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在黑夜,因为贼人的动机、人数、手持有利器否,都不明朗,而且击打贼人的部位亦不能准确,何况贼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进来的目的或为仇杀。在这种情形之下,中东各国的法律都从轻处理,这处经文却说是不能为他(即死者)有流血的罪。倘若是太阳已经出来,贼人的面目、动机、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并且可用话语说服投降;他若逃跑,击打部位亦较可明确,所以若果打死贼人,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这流血的罪怎样处置,经文并无交代。但相信不会以杀人者死的方式来办理的。

贼若被拿,总要赔还  贼人如被打死,他已受了刑罚;若已逃去,那是要设法缉拿的;缉拿不到,当然无法处理;若缉拿到手,贼人就必须按第1、4两节的规定赔偿。

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这是「负债被卖为奴隶」的一类,其后的处置办法,是按廿一2~11的方法处理。但这里没有详说卖价不足赔偿或有多余款项时,怎样处理法。

廿二章1~4

这段经文主要为处理偷窃的律例。因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产是以牛羊为主,所以就主要的说明,凡偷牛羊卖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若仍在其手下存活,则只加倍赔偿。若贼人没有赔偿能力,就要被卖为奴作抵。至于打死贼人,便要看是在黑夜或太阳已经出来,前者可不负责任,后者便有流人血的刑责。

7˙ 疏忽损失赔偿的律例 (廿二5~15)

廿二章五节

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  这大概是疏忽的过失,而不是故意的。但无论是有意,是疏忽,都要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为什么要赔偿呢?主要是因为放牧牛羊都有特定的区域放牧,并且有人帮他们蓄牧,若没有人他自己就必须自己放牧,因此,他不能说他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廿二章六节

若点火焚烧荆棘……将别人的……田园都烧尽了  这是另外一种疏忽,荆棘是要用火焚烧把它焚化作肥料。他的目的虽好,结果因着自己的不小心却损了别人的禾捆,他就必要赔还。

廿二章七至八节

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  这是代管物件的疏忽。邻人将银钱或家具交付代管,却不见了。怎么办呢?找到贼,贼要加倍赔奉还。

若找不到贼呢?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对象没有  这译法与原文的意义不符。审判官的原文是上帝(参看廿一6)。现代中文译本在第8节虽然较为意译,但将原文想要表达的意义充分的表白了出来:「若抓不到窃贼,受托人必须到崇拜的场所发誓,表示他没有窃取别人所付托的财物。」

廿二章九节

两个人的案件……有一人说,这是我的  这是为失掉之物争执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这些对象或牲畜,没有姓名,又无记号,不能说话,谁能断定谁是谁非?

双方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这翻译法,其中部分也与原文意义不符,因为审判官的原文也是上帝。现代中文译本则较佳:「争执的双方都要到崇拜的场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须加倍偿还对方。」问题是上帝怎样判定?答案是先行起誓,然后以使用类似乌陵土明的决断法(参看廿八30)作决断。事实上,有罪的一方一提到去神坛发咒起誓,他可能已心惊了。到崇拜的地方去时,当然有同行去的证人,也有神坛的祭司或负责人在,当他们发咒起誓时,在场人等或已可察言观色而鉴定谁是谁非了。

廿二章十至十三节

若将驴……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出,无人看见  这是代管牲畜的疏忽,既然无人看见牲畜之死、伤或被赶去,那怎办?有以下三个方式处理:

(一)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未曾拿邻舍的物。这起誓,按风俗通常包含发毒咒在内。若这样,看守的人就不必赔还了。

(二)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这就证明是看守者的疏忽,那他就必须赔还本主。

(三)若被野兽撕碎,这就证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处。那么,看守的人能带来被野兽撕碎的证明,他就没有责任了。

廿二章十四至十五节

若向邻舍借甚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  这也有可能是疏忽造成,或是所借之物有内伤,或意外事件的发生。那怎么办?也有三个原则:

(一)本主没有同在一处的话,借的人就要赔还。

(二)若本主同在一处,本主已可自己见证发生的一切经过,借的人就不必赔还。

(三)若是雇的,则雇用人的雇价已包含这「保险费」(古代当然没有这名词,故此放在引号内),雇用人就不必赔还。

廿二章5~15

本段经文规定有四项疏忽致人损失的赔偿原则:(1)疏忽损人田园的要赔偿(5~6节)。(二)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若找到贼,贼要加倍赔偿;若找不到贼,受托人就要到神坛去发誓证明自已清白(7~9节)。(三)代管牲畜疏忽引致死伤或失去的;看守的人要在上帝前起誓未私拿人牲畜,就无责任了;若证明被偷,看守的人要赔;若被野兽撕碎,只要有证明,就不必赔(10~13节)。(四)借人之物有死伤时;事发时本主在,不必赔;事发时本主不在,要赔;若出了雇价的,不必赔(14~15节)。

破毁别人财物之例 (廿一33~廿二15 )

还有其他关乎赔偿他人牲口或财物损失的条例,无论是出于不小心(廿一33~36;廿二5、6),或盗窃(廿二1~4),或失去受托管之牲口与财物(廿二7~13),或失去向人借来之物件(廿二14、15)。

其他道德律例和礼仪之例 (廿二16~廿三l9)

1)关乎通奸(廿二16、17) 人若引诱未受聘的处女与他行淫,他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聘礼一字在旧约圣经只出现过三次,另二次在卅四12,撒上十八25)。聘礼不是嫁妆,而是娶妻的代价,作为赔偿女子的父家,因嫁出女儿所减少了的入息。他要付出一个指定的金额--五十舍勒银子(申廿二29)。若女子的父亲不肯将女子给他,他仍然要交出聘礼(出廿二17),因为她不再是处女,将来出嫁的时候,父亲所收的聘礼就会减少。

2)关乎死罪(廿二18~20) 这几节经文讲及三样罪行,都是要判死罪的(参阅廿一12~17、29另外须判死刑的罪行):行邪术、兽交、祭祀偶像。行邪术的人(廿二18原文出自「割」字)能控制神明或借助神明之力而得超自然的能力(参阅申十八9~14,赛四十七9~12,耶廿七9,结十三9,弥五12);美国未独立之前,也引述这节经文作为惩治巫术的根据。与兽淫合(出

廿二19)在古代社会中乃平常之事,但是在以色列人看来则非常严重,因为这事歪曲了神所赐予人的性功能,更贬低了按照神形像所造的人(参阅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祭祀别神的,那人必要灭绝(出廿二20直译为「禁止」,这是旧约圣经常常提及的恶行,参阅民卅一15~17;申七2;二十16、17,书六21;十11;十一12,士廿一11,撒上十五3;廿七9~11,耶廿五9)。在旧约圣经来说,敬拜别神乃是最严重的罪行;无论是个人,或是整个民族,若不回转归向耶和华,弃掉假神,就没有一点希望(结十八31)。

3)人的责任(廿二2l~27) 旧约圣经对于被欺压者或不幸的人,表示同情和关怀,这是古代世界中少见的事。对寄居者、孤儿寡妇、穷苦人家都要特别关怀,这些事先知们尤为重视(申十18;十四29;廿四17;廿六13,诗六十八5,赛一17,耶七6;廿二3,何十四3,亚七10)。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欺压(出廿二21直译为「推」、「压」)寄居者(廿二21直译为「在此地居住的外籍人士」),要记得自己在埃及寄居的遭遇(参阅申十19)。再者,不得苦待孤儿寡妇,使他们受苦,违者必受重罚(出廿二22~24)。

那些为穷所困而逼于向人借贷者,神也特别关顾。神吩咐不要向这样的穷人收取利息(廿二25 (KJV)译作「高利贷」,原文出自「咬一口」这字;参阅尼五3~10,申廿三20)。拿衣服作抵押借钱的,当晚日落之前就要归还他,因为在巴勒斯坦的夜晚,通常天气寒冷,穷人可能只得这件衣服作被盖(参阅摩二8,结十八12、16,伯廿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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