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64. 论蓄养奴仆的典章(庄亚伦 牧师)

论蓄养奴仆的典章

典章的部分是包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这整整三章。在这三章里,神向以色列人说出了他们生活的规范。也可以说是人和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人和人当中的问题。我们都晓得律法分成三个大部分,就是诫命、典章和律例。诫命就是上一章所说的那十条,典章就是现在我们要念的这三章,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记。诫命是整个律法的基础;典章是关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也可以说是人际关系的要求;条例就是人敬拜神的时候,所必须遵守的法则,是以人和神的关系为主要的内容,如何处理人和神的关系。

有关希伯来奴隶的律例 (廿一l~11)

蓄奴是古时一种风俗。奴隶被视为财产,并无人权可言。摩西律法是争取人权最先进的典范,因为它为奴隶的利益提供保障。释放奴隶的条例放在典章的最前面,有它特别的意义,因为他们曾经为奴四百年,现在他们已经是自由身了,他们应该好好地对待其他的人,而不是学埃及人的榜样。不过这里所提及的律法,只是关乎希伯来籍的奴隶;有关外邦奴隶的律例则记在利未记廿五44~46。以色列人可将自己的子女卖与他人(多半是卖女儿);人可能因偷窃了别人的东西不能偿还而被卖(廿二3);亦有人为了还债而将子女卖与人(王下四1,参阅撒上廿二2,尼五1~5);一个贫穷的以色列人可以把自己卖给别人为奴(利廿五39,申十五12~17),但是一个以色列人不得为奴超过六年(廿一2)。

为奴的日子结束之后,那人就完全恢复自由身。如果孤身作奴隶的,就孤身恢复自由(直译是「带着自己的身体」,这种特别的词句,只在这处及廿一4可见);如果是已婚者(廿一3直译为「一个女人之主人、一个女人的拥有者」,希伯来人常以此方式形容婚姻)为奴的期限结束之后,就可以带着家眷离去。如果主人为单身的奴隶娶妻,他的妻子与儿女都归主人所有。但是,如果此人为了爱主人、爱妻儿,而仍然愿意留下来作奴隶,也可以留下来。于是主人就要带他到门前(不知是圣所的门前,或者是主人家的门前),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也许是属于此家的象征,或是顺服的象征(参阅申十五16、17 )。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在六年之后不能恢复自由(廿一7)。如果她不能得主人的欢喜,主人也不能把她卖给外邦人,但是她自己的家人或族人可以为她赎身。如果主人要把她给儿子为妻,就要待她如女儿一样。若儿子另外娶妻,仍要待她如妻子;如果她得不到合理的待遇,她就不必用金钱赎身,即可恢复自由(廿一11)。

有人批评旧约圣经关乎奴隶的律例,我们的答复是--圣经容许奴隶的制度,正如容许离婚一样(参阅申廿四1~4,玛二15,太十九3~9,可十2~9);既然买卖奴隶之事不能禁止,所以就要设立律法去保证那些沦为奴隶的人。

2˙ 对待仆婢的律例 (廿一1~11)

廿一章一节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这句话是一个标题,所讲的是民事与刑事的典章,即廿一2~廿二15的各种律例。除此以外,约书尚包含礼仪的律例(二十22~26;廿二28~31;廿三10~13、14~19)和有关社会道德的律例(廿二16~20、21~27;廿三19)。礼仪的律例和道德的律例,并不包含在本节的标题之中。

廿一章二节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  古代的奴婢,实际上是奴隶,在法律上称为有体动产(chattel)。成为奴隶的原因,通常有如下数端:(一)战争掳掠的人口;(二)被统治的少数民族;(三)奴隶市场买来的;(四)因贫穷或负债而自己卖身的;(五)被拐带出卖的;(六)家中奴仆所生的。这里所讲的是属于第四种,并且所买的是希伯来人,即以色列人。这里仍用希伯来人的名称,亦可见这律例的古远,但却是定居迦南后的律例,因为刚由埃及逃出来的人,大概用不着这律例。原因是律例都是为应需要而制定的。

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  这是像安息年般的给予禧年的恩典。较后的规定,尚须给他一些财物带出去(见申十五13~15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醡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

廿一章三节

孤身来……孤身去  为保障人身自由,奴仆若单身被买来的,就只能单身出去;但与妻同来的,妻子在其夫获自由时,亦可同时出去。

廿一章四至五节

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为保障主人的权益,奴仆若单身买来,主人给他妻子,所生的儿女就成为「家中生的奴婢」(耶二14,利廿二11),这妻子和儿女仍归主人,获自由的奴仆单身出去。通常,这是主人笼络奴仆的方法之一。奴仆为亲情而舍不得离开妻子儿女,就有另一个条款记在下节。

廿一章六节

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  原文的审判官是上帝。而这上帝的原文伊罗兴,亦可翻成为其他的神(gods)。因此,原意是带他到神坛那里去起誓,然后又带回家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刺他的耳朵,表示钉牢在这家中。刺耳朵的另一作用,是使耳朵所穿的洞可佩带属于主人的名牌或记号。

这条律例很可能是跟着当地人的风俗,所以是在迦南定居后的律例。现代中文译本说是带他到敬拜的地方,在那里靠着门或门框穿耳朵,这可能性是有的,但不很大。因为据笔者数次在以色列各古代废墟的考察,尚没有发现在王国之前的神坛有上盖的记载,因此敬拜的地方就没有门或门框可作穿耳之用。

经过这礼仪后的奴隶,就没有再获自由的机会,是认为自愿永远服事其主人的。

廿一章七节

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后期的法例却和男仆一样,可在服事六年后自由出去(见申十五12)。但这里7~11节的规例,和主前十多世纪的两河流域的规例是一样的。可见法规是有借镜的。

婢女不可像男仆一样出去的原因,亦有保障女权的含意。因为女婢多数会为主人或其儿子或男仆作妻妾,在年纪大的时候才自由出去,便不易找到生活凭借,多数会流为妓女或乞丐。

廿一章八至九节

主人选定他归自己……选定他给自己的儿子……  这些假定,都是常见的事实,特别是对一些年轻貌美的女碑而言。选定给儿子作妻妾的,要待她像女儿;选定她归自己,后来又不喜欢她时,就不能再卖她给外人,乃要准许她赎身。

要许他赎身  是让女方有获自由的权利,但要以货值为代价。因为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她便有权脱离第7节的规定。原文的赎身,并没有说谁付代价。因此,现代中文译本的「就得让她的父亲赎回她」的译法,并不与原意相符。

外邦人  这里的原文,固可翻成外邦人,亦可译为陌生人。后者的意思是她所熟悉的人之外的人,意思是要女方熟悉者,才可卖出。可能也含有获得女方同意之意。故此,外邦人的译法,不是佳作。

廿一章十至十一节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这是保障女权的另一表示。虽然仍以男权为主,但规定若饮食、衣着和性事三项不履行时,女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

这对女方仍为吃大亏,第一是没有办法确证这三项是全部或其中之一不履行时,或其履行的程度如何,女方才有权如此行。第二是她自由出去时,生活从何而来?没有代价的出去,多数又是沦为妓女或乞丐。第三是给了奴仆作妻子的,假若奴仆在第七年自由出去时,她的处境又如何?

廿一章1~11节

本段经文是给立约的以色列人,在贫穷或负债而卖身为奴仆,或卖女儿给人时,对这些奴婢的保障条例。男奴可在第七年自由出去,但单身来则只能单身出去,妻子同来则可与妻子同去。若主人给了妻子,且生了儿女,这些则属主人的有体动产,不能带走。奴仆若舍不得妻儿子女,就须由主人带同到神坛去起誓,又在家门前穿耳挂记号,永作主人的奴仆。婢女则不能和男仆一样在第七年得自由,因她多数会作主人或其儿子或其男仆的妻妾。若作儿子妻妾,主人要待她像女儿一样;若给主人作妻妾,后来不喜欢她,她便有权赎身;若主人或儿子另娶,她的饮食、衣着和性事均不能减少,否则她就有权自由出去。

犹如:阿尼西母与腓利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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