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77. 永献与什一的条例(庄亚伦 牧师)


第十六节:「人若将承受为业的」本处不是论自己买来的,因为自己买来的,另有条例(22),这里是指承受为业的。「几分地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神既将迦南地叫约书亚分给以色列各家的人,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产业,就不准人将所承受的全地分别为圣,因为这地是他们家里的人所倚靠的。「你要按着地撒种多少估定价值」各国地亩的大小不同,有时一国之内,各省地亩的大小也不一样。古时希伯来人以地所能种之子粒的多寡为准则,规定田地的价值。肥沃之地既种得密,行列也近,所以用得子粒就多;稍贫瘠之地虽然地面一样大,却因行列远,种得稀,用得种子就少,按此法定地的价值,是最相宜的。祭司估定特许之地的价值,就是按那地所种之子粒的多少。「若撒大麦一贺梅珥」贺梅珥长十伊法(结四十五11,参出十六36),就是重三百多斤的大麦种子。「要估价五十舍客勒」按犹太人的解法,这五十舍客勒是从禧年到禧年的价值(17),这样看来,所估定内地价是很贱的(每年只合一舍客勒),这大概是要勉励人赎回自己的地,因为他们多是倚靠这地度日。

 

第十七节:「他若从禧年将地分别为圣,就要以你所估定的价为定」就是照16节所定的条例,估定那地的价值。

 

第十八节:「倘若他在禧年以后将地分别为圣」人若从这禧年到再一个禧年将地分别为圣,祭司就要为那能撒大麦一贺梅珥的地,估定价五十舍客勒,原主若要赎回,就须外加五分之一,共出六十舍客勒,将那地赎出来,至于所分别为圣的一切地,无论地面的大小与年限的长短,通以能种一贺梅珥种子,从禧年到禧年的定价,五十舍客勒的比例为准则估定价值,倘若在禧年以后将地分别为圣,祭司就须按已过的年数计算减价。

 

第十九节:「将地分别为圣的人,若定要把地赎回」本句或无「定」字,文理译本作「如献田者自欲赎之」(13、15同),按犹太人的解法,地主的妻子和儿孙,也有赎回这地的权利,只是他们赎地的时候,也须在祭司所估的价值以外,另加五分之一。

 

第二十节:「他若不赎回那地」献此地的人或因自己的地土很多,不能全然耕种,或因蒙了特恩,将那地归与神,直到禧年也不赎回,藉以显明决意要将那地献给耶和华的意思。「或是将地卖给别人」本句有几个解法如下:(一)有人以为原主将地分别为圣以后,未曾赎回,就又卖给别人,这样,他就是卖了属耶和华之物,故此到了禧年,那地就要归与祭司。(二)有人以为原主将地分别为圣以后,按祭司所估的价,陆续付租钱(参22~24),然而因使用不便,又将地卖与别人,这也是卖属耶和华之物,故此到了禧年,那地就归与祭司。(三)有人以为原主将那地分别为圣以前,就已经将地卖给别人,故此除非他将地赎回归给祭司,到了禧年,那地就必归与祭司为业。(四)有人以为原主将地分别为圣以后,祭司按所估的价将那地卖给别人,到了禧年,那地就不再归与原主,乃要归与祭司。「再不能赎了」(21)。

 

第二十一节:「但到了禧年,那地从买主手下出来的时候」到了禧年,一切被卖的地土要出买主的手(二十五25~28)。「就要归耶和华为圣」这地不再归与原主,乃要归与耶和华。「和永献的地一样」(28)。

 

第二十二节:「他若将所买的一块地,不是承受为业的,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第二句是解释头一句,这条例与16节的条例不同,16至21节是论人将所承受为业的地献与神,本节至24节是论人将所买的地献与神,这样的地到禧年必归原主,未到禧年以前,原主仍有赎回这地的权利,与先前无异(二十五23~28)。

 

第二十三节:「祭司就要将你所估的价值给他推算到禧年」有注释家以为不是要按着16、17节的贱价,乃是要按着寻常卖地的条例(二十五14~16),但也有注释家以为须要按16、17节的条例。「当日」人若将所买之地(不是承受为业的地)分别为圣,就须当日将祭司所估的价银交出,这是因为原主从卖地时直到禧年有随意赎回那地的权利(二十五25),倘若许愿的人未曾交齐祭司所估的价银,就于原主赎地的权利有碍。有人以为若要将承受为业的地分别为圣,就不必当日交付赎银,也可以陆续付出,与付租银一样,但须在价银外多出五分之一(19)。「他要以你所估的价银为圣,归给耶和华」地的赎价要归耶和华为圣,用以代替那地。这样,许地的人仍要种那块地直到禧年。本节没有提到多加五分之一,故此有人以为这五分之一是不必加的,因为这地到了禧年,就须归回原主(24)。

 

第二十四节:「到了禧年,那地要归卖主,就是那承受为业的原主」这是按二十五23至28节的条例行的。

 

第二十五节:「凡你所估定的价银,都要按着圣所的平……」(出三十13注),祭司在圣所那里存着所法定之度量衡的标准,和中国各公署的制度一样,凡祭司所估的价银,都是按着圣所的平。「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季拉」两个字的原文,本是豆子的意思,后来却成了一个法码的名字,一舍客勒约合库平四钱。

 

第二十六节:「惟独」2至25节既论四种特许之物(2),本段(26~33)就论三种不可许之物:(一)头生的牲畜(26、27),(二)永献和当灭的物(28、29),(三)十分之一的物(30~33)。「牲畜中头生的,无论是牛、是羊」头生的公牛、公羊原是属耶和华的(出十三2;二十二29、30),所以不得再将这头生的牲畜分别为圣。这些牲畜若没有残疾,就要献上为祭物,将血洒在坛的周围,将脂油烧在坛上,肉是全归与祭司。但有人以为只须将胸和右腿归与祭司,像酬恩祭一样(民十八17、18注),其余的肉,献祭的人要同他们家里的人在耶和华的面前吃(申十五19、20)。头生的牲畜若有甚么残疾,就不得用为祭牲(因为是不合格的),乃要在自己家里宰了吃,如同吃鹿,羚羊等兽的肉一般(申十五21~23)。这等牲畜既是属耶和华的,也成不可再作俗用,如用牛耕地或剪羊毛等事(申十五19)。

 

第二十七节:「若是不洁净之牲畜生的」如驴子,骆驼等。「就要按你所估定的价值加上五分之一赎回」(11~13),人虽不能以牲畜中头生的许愿,却能赎回不洁净之头生的牲畜,但须在祭司所估的价值以外另加五分之一。「若不赎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价值卖了」主人若不赎回头生不洁净的牲畜,祭司就须按所估定的价值卖了,将所得的银子归于会幕的库里。先前神会吩咐以色列人用羊羔赎驴,若不代赎,就要打折他的颈项(出十三13;三十四20),神将这条例略加更改推广,使这条例包括一切不洁净之头生的牲畜,神准物主用银赎回,也准祭司卖与别人,这大概是因以色列人需要这些头生的牲畜,也是因为当时已经有了会幕和祭司(先前没有的缘故(参民十八15)。

 

第二十八节:「但一切永献的,就是人从他所有永献给耶和华的,无论是人」【比方】哈拿(撒上一11)和耶弗他(士十一30、31)所许的愿。「是牲畜、是他承受为业的地」本句不提到所买的地,因为这等地到了禧年仍必归回原主。「都不可卖,也不可赎」特许之物可卖可赎,永献之物不可卖,也不可赎。「凡永献的是归给耶和华为至圣」凡永献之物即是归给祭司,因为他们是神的用人(21,民十八14,结四十四29)。

 

第二十九节:「凡从人中当灭的」本节的条例大概是指着犯了死罪的人说的(如杀人的,民三十五31、32,引人去事奉别神的,申十三13~18),但也有神所定为当毁灭的人,如迦南七族的人(民二十一2、3,申七2、24),耶利哥人(书六17、18),和亚玛力人等(申二十五19,撒上十五3),以色列人也是不得准人赎他们的命,却要将他们尽行除灭。「都不可赎,必被治死」本节之「当灭的」三个字和28节之「永献的」三个字在原文上是一样的(书六17注),但在28节是论各人随意行的,在本节是论官长所可以行的(罗十三4),【比方】处治那勾引人及受勾引去事奉别神的人(申十三13~18)。

 

第三十节:「地上所有的,无论是地上的种子」这地上的种子不是所撒的种子,乃是地上所产出的子粒(申十四22),就是指着场上的谷说的(民十八27),故此文理译本作「凡土所产」。「是树上的果子」(十九24注,申十四23、28)。「十分之一是耶和华的」十分之一的物既是耶和华的,人就不得再将这等物分别为圣。在摩西的律法上,本处以前没有提到十分之一的条例,但自古以来,敬畏神的人就已经按十分之一捐给神(创十四20;二十八22),当时以色列人大概也是如此行了,故此神不必再吩咐他们,只要定十分之一的条例就是了,正如神晓谕本书之条例的时候没有吩咐献燔祭、素祭、和平安祭一样(一2)。

民十八20至23节定十分之一是怎样用的,有人以为申十二6、11,十四22至29节是论第二次的十分之一,按新约的教训,信徒应当按时照着一定的比例,就是照着自己的进项抽出来捐与神(林前十六1、2)。新约上虽常提到信徒捐输的本份,却没有一次规定十分之一为信徒捐输的额数,这无非是因为律法如训蒙的师傅,严定了一切的条例,但神既使信徒脱离律法的辖制,得着儿子的名份,就不容所规定的律例再束缚一切相信祂名的人(加四1~5),故此更可以在乐捐上,格外的显出满足(林后八7、9)及爱主的心来(林后五14、15)。这样看来,现在的信徒既然得了更高的名份,蒙了更大的恩典,也就应当在捐输的事上比以色列人更热心。「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参10)。

 

第三十一节:「人若要赎这十分之一的甚么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人虽不能以十分之一为特许之物(因为十分之一的物已经属于耶和华),却能将十分之一的物赎回,但须在祭司所估定的价银外另加五分之一,按犹太人的传说若有别人要买这十分之一的物,就不必在价银外另加五分之一。

 

第三十二节:「一切从杖下经过的」按犹太人的遗俗,以色列人从牲畜中取十分之一的时候,就将当年所生的牛羊圈在圈内,牧人要在放出的时候用杖点数,每数到第十只就用红色点印,凡被点印的就是应归耶和华的(参耶三十三13,结二十37)。

 

第三十三节:「不可问是好是坏,也不可更换」凡照32节的条例从杖下经过点印归给耶和华的牲畜,不可更换,也不可赎回,正如洁净之头生的(26)和洁净之被许的牲畜一样(参10、11)。

 

第三十四节:「这就是耶和华在西乃山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本节的「这」字是指着利未记全书说的,显明本书所记的一切命令和祭司承接圣职的事,以及诸节期的条例,都是神当以色列人住在西乃旷野的时候吩咐摩西的(参二十六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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