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研究】21. 罗马书七章14-25节(罗门 牧师)


 

我们今天要继续讲罗马书第七章。罗马书第七章讲到:『人类的痛苦』。第七章所讲到的「我」到底这个人是保罗自己呢?还是以保罗为代表的犹太人呢?或者说以保罗为代表的所有人类呢?是非基督徒的经验呢?还是基督徒的经验?我觉得基督徒在得救前和得救后,都会有一些痛苦和挣扎的经验,这种经历也似乎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有两种拉扯的力量在我们心里拔河,对良善的事、道德的事我想要做好!我知道这些对人对社会都好,但我却不去做!我不想要做的恶,反倒去做了!这就是一种不能够行自己想做的事情,我觉得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都有这种情况。有些人在得救前,这种状况不强烈,但是也有些人很强烈;有些人在得救后,这种状况不强烈,但是也有人很强烈。

律法的有限(14-25)

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14-25节所说心中的痛苦,这个「我」到底是在讲基督徒或是非基督徒,是描写非基督徒还是基督徒的情形?历代解经家对此段经文见解不一,大概有四种看法:

1、这是描写保罗未信主前的心灵的状况,亦可代表所有非基督徒的心灵情形。[1]

2、这是保罗信主后,心灵与肉体斗争时的描写,亦可代表每一位基督徒时常可能发生的事情。教父奥古斯丁是第二派人士的代表,马丁路德亦相信这是描写基督徒的心灵斗争,主张第二说的占大多数。

3、这是描写信主后又背叛主的基督徒心灵的矛盾与挣扎,是背道者的痛苦经验。

4、这是描写信主的犹太人仍然被律法的旧观念所捆绑的心灵情形。

我们当永远记得一个人重生得救是靠恩典,过成圣生活也是靠恩典,当我们想要靠着自己的肉体,遵行律法上字面的要求,我们就必定走入一条死胡同!当我们靠着自己说:『我不要说谎!我不要贪婪!我不要起淫念!』往往适得其反!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说,那个『非常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那个出于『上帝的诫命』,因着人的罪,反而成为定我们为死罪的东西。因着人的败坏罪就会勾引我们去犯律法,不是律法本身不好,其实律法是非常良善的,律法是属灵的,而是我们的肉体已经坏了,我们肉体已经卖给罪了,当所有好的东西进来,我们会把它扭曲。

罗马书第七章14-25这一段经文主要是讲到成圣生活时的冲突与挣扎,是一个想要倚靠律法过成圣基督徒生活的挣扎。英国圣经学者斯托得说︰「神的旨意不要我们做旧约的基督徒,徒然重生,却受律法的奴役,被内住的罪所捆绑。成为新约的基督徒,与基督一同死亡,一同复活,活在内住之灵的自由中,才是祂的旨意。」[2]

在教会刚建立时期的初代信徒也有走回律法主义的路线,如加拉太书所论守割礼派的基督徒和希伯来书所谓的:「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分,并尝过神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就如一块田地,吃过屡次下的雨水,生长菜蔬,合乎耕种的人用,就从神得福;若长荆棘和蒺藜,必被废弃,近于咒诅,结局就是焚烧。」(来六4-8)这段经文主要是讲当时有一些犹太基督徒又想回到过去受割礼和守律法的行为模式,这种是想靠律法称自己为义,就如圣经所说甚么样的人是落入咒诅里面呢?「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三10)

罗马书第七章14-25节的经文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来思想:

  • 卖给罪的肉体(14-17节)︰「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叙述︰虽然律法是良善的、是好的、是属灵的,有很好的要求和标准,但我却是属肉体的,是被卖成为在罪之下。「在罪之下」是被卖之后的光景。「在罪之下」就是「在罪的影响之下」,就是「属肉体」。但这个「属肉体」(savrkino”,这字由名词savrx而来,flesh)与7:5的「属肉体」不同。75的「属肉体」是在人未信主之时,714的「属肉体」是在保罗信主之后,前者是指「私欲」,后者是指「肉身」(=724「身体」swvmabody)。前者的「属肉体」带来的犯罪是必然的,后者的「属肉体」带来的失败却是偶然的。人生活在「肉身」之内(7:18a)就要成为「在罪之下」(7:14),是人犯罪后所带来的一个很可惜的后果。因为信徒的「身体」尚未得赎(8:23)。「我」(这个人的生命)是被买回来了(林前620),「我的身体」却还未赎回来(罗823)。这个矛盾就是信徒在今生仍有软弱会犯罪的原因。未得赎的「肉体=身体」成为罪这个暴君可以搅扰我们的接触点,但有一天我们复活后(「血肉之体≠复活身体」)那时我们就全然解脱了(林前15章)。目前我们仍然在属肉体/肉身的状态下,而律法是属灵的。因此要用属肉体来遵守属灵的律法,这是一个何等大的距离。[3]

基督徒为何无法用肉体去遵行属灵的律法,来讨上帝的喜悦?原因就是:我做我所不

愿意做的事,我愿意做的我却做不出来(15节)。这就证明人的里面是软弱无力的,是不能自救的,虽然我承认行善很好、伦理道德很好但人就是无法全守,反而去作恶,那些恶不是我(新我)自己愿意做的,而是住在我里面的罪(旧我、老我)做的(17节)。「住在我里面的罪」:就是「罪性」和「犯罪的倾向」。

  • 没有良善的肉体(18-20节)︰「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叙述︰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18节)。「没有良善」:不是完全没有良善,应当翻译为「不是绝对的良善」。弟兄姊妹我们的信仰不是性善说,也不是性恶说,也就是人虽然堕落了,有了犯罪的倾向,但因为人还有一点点良知,所以人可以跟动物不一样,人还有宗教信仰的本能,人还有良心在社会上发挥制衡力量的本能,只是这个本能是没有能力自救的,也是无法完全摆脱罪恶势力对我们的纠缠,这就是说「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的原因。

  • 顺服罪律的肉体(21-25节):「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叙述︰由我的遭遇可以归纳出一个定律:就是我愿意为「善」(kalov”good,beautiful)的时候,便有「恶」(kakov”bad,evil)与我同在。(21节)「律」:novmo”,law,principle,指一种力量、法则、原则、定理。

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一个「犯罪的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去犯罪(22-23节)。这里出现三种律:

  • 「神的律」:tw’/ novmw/ tou’ qeou’ ,指神善良的律法。
  • 「我心中的律」:tw’/ novmw/ tou’ noov”,可解做「我心所承认的律」。保罗在此的用字「心」的原文是指可以思考的心智,就是指着22节中的「里面的人」,也就是「真我、新我」[4]。若是如此,这个律就是指着「人的良心」。这个良心的律虽被主的救恩苏醒,对罪敏感,但它仍是行善无能、去恶无力。
  • 「犯罪的律」:tw’/ novmw/ th'” aJmartiva”,有别于神的律的另一种权威,或另一种控制力,就是罪来控制我们的那种力量。

比喻︰神的律好比走向生命的铁轨,我的身体就像火车,心中的律就是火车司机(我们的良心),但是这列火车走在倾斜的路面上,若不往前进,势必自然往后退(可能连煞车器都已损坏),这往后退的力量,就是犯罪的律,但问题是︰这是一部失去动力的火车!除非有另一股更大的力量(答案在第八章)牵引这部火车,否则结局将是坠入悬崖。

保罗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4节)?「我真是苦啊!」:O wretched man that I am!(KJV,可怜的、不幸的、悲惨的) 这是一句从绝望深渊中所发出痛心疾首的呼喊。我的身体,好像总是不听我心灵的使唤,我的身体,就是有一种强烈的、败坏的那种倾向!因为我们这个身体已经卖给罪了,被罪控制了,就好像越好的电脑,如果要用来犯罪,就犯的越有效一样!我们这个身体卖给罪了!这个身体,已经主宰了我们的一切!本来是我们的理性,来控制我们的感情,由我们的感情,来控制我们身体器官的每一个部分!现在颠倒过来了,变成我们的性器官、我们的饮食器官,来要求我们!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的理智,就去满足这些器官所给我们的要求。『去吃熊掌!熊死光了没关系!』『去吃燕窝!把燕子消灭光了,没关系!』我们不去考虑其他,我们只考虑肉体的满足!

所以圣经常常用肉体来形容邪恶,并不是肉体本身邪恶,如同律法一点都不邪恶一样,这都是上帝给的、上帝造的,原意是非常美好的,但是罪恶把这最美好的东西,做了最坏的用处! 结论(25节)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脱离一个罪的律,脱离一个取死的身体,这个身体所做的一切,最后把我们带到死亡里面,带到争吵里面,带到不和里面,带到伤害里面。我想犯罪的人,不一定犯律法上的罪,包括犯道德法则上的罪,但是我们没有办法自拔!但是信靠耶稣基督的恩典可以从肉体的软弱中被拯救出来(第八章主题)这是生命转化的关键点,是成圣生活的秘诀。因为离了主我们甚么都不能做(约15:5     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甚么。),但靠着主我们凡事都能做(腓4:13 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肉体顺服罪的律(指肉体尚未完全得赎,参14节“已卖给罪了。」,8:21-23提到等待身体的更新得赎后,信徒才能完全得享自由的荣耀)。保罗在此描述自己的主观经验,良心和罪恶的挣扎乃是我们天天面对的,我们应该不难体会保罗的心态。

在基督耶稣里

    所以要靠着耶稣基督!一切的答案,都在耶稣基督身上!一个人在基督耶稣里,一个人在上帝的恩典里面,一个人跟基督耶稣相连,因着信心与耶稣基督相连,这个叫做『在基督耶稣里』,我们一切的软弱罪恶,可以由耶稣帮我们拿走,而耶稣一切的美好、良善、生命,可以因着我们跟祂的相连,加在我们身上。凭着信心,相信上帝的话!在圣灵引导下,把所有的不好,都归给耶稣!所有的好,从耶稣而得!这个叫做『在基督耶稣里』!我们若在基督耶稣里,就不被定罪了!一方面我们的罪恶,我们该受的刑罚,耶稣已经替我们承担了;一方面耶稣给了我们一个新的生命,使我们能过一个不犯罪的生活!

 

[1] 马有藻持第一种看法,参其着《罗马书》,205页。因为第八章讲到「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可见八章以前有可能是指非信徒的光景。

[2] 参斯托得,283页。

[3] 参李保罗着,《罗马书结构式研经注释–一至八章》,206-207页。

[4] David N.Steele着/宋华忠译,《罗马书释要》,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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