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研究】20. 罗马书七章1-13节(罗门 牧师)


 

第七章所讲的「律法」是针对信徒(就是所谓明白律法的人,在当时候特别是指犹太人)讲的,保罗说:「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么?」(罗7:1),许多信徒以为信主不能靠律法称义,但信主后,我们就要靠律法讨神喜悦,但保罗在此证明,我们怎样不能靠律法称义,也照样不能靠律法讨神的喜悦,若仍旧倚靠律法,就会带来成圣生活中许多的冲突出现。第七章的分段是j律法与信徒(1-6节)k律法的功用(7-13节)l律法的有限(14-25节)

新关系的建立(1-6节)

接着保罗以夫妻关系来比喻,信徒以前是受律法管辖的,但是借着耶稣的死使我们脱离律法之下的生活,经文是:「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他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他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 神。」(罗7:2-4),这个例子以「妻子」为主角,「妻子」模拟于信徒。「妻子」(和合本作「女人有了丈夫」)直译是「在丈夫之下的女人」(hJ u{pandro” gunhvhJ u&poV avndro” gunhv)。丈夫死了,关系消失了,她就不在丈夫的法律之下。信徒在未信耶稣之前也是;在律法之下(uJpoV novmon)。但如今在恩典之下(uJpoV cavrin),就不在律法的辖制下了。妻子及信徒都从原本的地位转变成脱离旧关系的新地位上。妻子是「借着丈夫肉身的死」脱离律法,得以在法律上死(关系上),信徒也因「基督的身体」(=「肉身的死」,第4节)脱离律法,得以在律法上死。虽然这样,「丈夫的死」并不相当于「基督的死」。丈夫死叫妻子脱离丈夫的法律而可以归给别人,基督的死并没有叫信徒脱离基督的律法,而归给别人,而是使信徒归给祂自己。[1]我们向着罪死了,是靠着和基督的死联合(六3);同样,我们在律法上死了,也是借着基督的身体(七4)。[2]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5节):其实这是指我们肉体中的邪恶欲念因律法而更显明出来。律法禁止各种情欲的事,但当我们还属肉体,还未得救的时候,无力胜过各种邪情恶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显明我们的邪恶欲念在肢体中发动,证明我们是应当被定罪的,是趋向死亡的。因律法而生的恶欲,也有恶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动起来的意思。比如:客厅中陈设着一个贵重的花瓶,自从孩子们的母亲吩咐他们不许打破那花瓶之后,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结果终于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亲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们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们的好奇心却是因母亲的吩咐而挑动起来的。我们里面也有各种恶欲,本来就是爱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没有给人胜过恶欲的能力,那么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里面的恶欲被触动起来,要试着去冒犯,所以保罗说:「因律法而生的恶欲」。[3]「肉体」一词保罗有三类用法:[4]「属肉体的时候」ejn th’/ sarkivsavrx),按照字义的解释是肉体。只要粗略的阅读保罗书信,就会看见保罗经常用这一个字,并且常常含有他自己的意思。大体上讲,他有三种不同的方法,应用这一个字。

(甲)指『外面肉身』(罗二28)讲到我们血肉之体,就是人的身体

(乙)保罗用kataV savrka,在字义上是『依照肉体』,往往指着『从人的观点去看一件事』。譬如他说亚伯拉罕『依照肉体』──『从人的观点去看』──是我们祖先。他说,耶稣『依照肉体』是从大卫的后裔生的(罗一3),那就是说依照人的方面的谱系和血统。他讲到犹太人kata sarka是他的骨肉之亲(罗九3),那就是说,从人的关系来说。当保罗用kata sarka时,他往往指他是从人的观点去看。

(丙)不过保罗对于savrx这字,有他自己独特的用法。当他讲到基督徒时,他讲起我们属肉体ejn th’/ sarkiv的时候(罗七5)。他讲到随从肉体而行的人与过基督徒生活的人是极端相反的(罗八4,5)。他说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罗八8)他说体贴肉体的就是死,并且与上帝为仇(罗八6-7)。他讲到顺从肉体而活(罗八12)。他对基督徒说,『你们不属肉体的了』(罗八9)。savrx这字意义在此是指人类本性里的一切弱点,是指易于犯罪的脆弱性。他的意思是指人为罪提供桥头堡,人罪的本性,离弃基督,一切的事,不与上帝发生连系,反而与世界发生连结的关系。顺从肉体的人:他的生活不受上帝的爱所支配,却受人的罪的本性所产生的欲望所支配。savrx这个字特别指人的罪性,圣经几种说法是:人本性的软弱(六19)、基督徒里面的旧性情(七18)、未重生的人性(七5)、未重生的旧生活模式(八4-5)、情欲(加拉太书六章16节),一般说来,肉体是指我们「在亚当里」的人性,已经被罪腐化。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6节):我们如今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上死了,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上帝是照着心灵(或可翻译为圣灵)的新样而不是照着字句的旧样(「仪文的旧样」:或翻译为「字句的旧样式」,指旧约的明文规条:像守节期、守割礼等)。

律法的功用(7-13节)

        罪在人身上有两种攻击力:内在的︰人的罪性,犯罪的自然倾向。外在的︰就是一切律法、规条,罪「借着律法」,催使人向律法挑战。「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就是指罪外在的攻击力,就是罪借着律法的外在势力攻击我们。接下来保罗讲到律法有四方面的功用︰[5]律法显露罪的存在、律法发动罪的潜能、律法显出罪的威力、律法显明罪的真相

j律法显露罪的存在(7节)︰「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意思是律法将罪定义出来,这样使人觉醒到罪的存在。「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k律法发动罪的潜能(8节)︰「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律法不但显露罪,更是提供机会给罪来发动(原文是「做出来」、「完成」。),「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另译为「律法以外(cwriV”)罪是死的」),并不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行,或罪性不会发作。这里是从罪(势力本身)与律法的关系来说。那就是指罪的外在引诱力、催迫力。在律法之外,人内在的犯罪倾向(罪性)仍然活跃(创六1-5),但没有律法,罪就没有由外面而来的攻击力(但仍有里面的破坏力),没有了这个外在的能力。「死」就是没有了能力的意思。有了律法,罪的这个外在能力又来了,它驱使人向律法挑战,人因为无力行善就被律法定了死罪,结果就犯更多的罪。[6]

l律法显出罪的威力(9-11节):「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没有律法前,我是活的」(alive without the Law)(9节):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的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因为没有外来的控告),所以说「我是活的」,而「罪」则像是死的因人还没有觉悟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不可贪心」,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节)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7]

此处的「我」用来指一切的世人,没有什么特定的个人或团体。目的是要生动的描述人在有律法之下和没有律法之下的状况。不过保罗在此用「我」除了行文流畅的意味外,亦有一种感同身受的意味。不论解释为何,罪这样深刻的影响力都是我们熟悉且深深体会的。

罪借着诫命引诱我(11节)︰罪趁着机会透过律法来引诱我(「引诱」:原文的意思是「欺骗了」、「使我完全迷失了行路的方向」),并且透过律法杀了我,这就是律法显出罪的威力。这节是解释第10节的结果(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但是「罪」如何借着律法「引诱」我?意思是指罪藉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自己的义,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做好」以表扬自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

如马丁路德的挣扎,他说:「虽然我过的是修士的生活,是无可非难的,但我还是觉得自己是一个罪人,在神面前自感良心不安;我也不相信我能够用使我自己满意的来取悦于祂。我不爱(事实上,我恨)那位刑罚罪人的公义之神,我不是用沉默的亵渎,就是喃喃地抱怨。我向神生气,对祂说:「悲惨的罪人因为原罪会受到永恒的咒诅,因为旧约律法而承受各种的灾祸,这还不够吗?神竟借着福音让人愁上加愁,还要他们忍受祂的震怒和公义。」我如此逼到自己几乎疯狂,良心大受干扰,不断地思想保罗这段经文,渴望知道他的意思到底如何。」他日夜祷告,默想,反复思考经文的涵义,最后终于得到了亮光:称义不是神公义的审判,不是人的义行,而是神给人的恩赐。不是人去作,而是人去接受。[8]

m律法显明罪的真相(12-13节):「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律法本身是出于神,表明了上帝给人的规范,因此本身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有人或许会有疑问:难道是良善的律法叫我们死亡?答案当然不是,而是「罪」。「罪」借着良善的诫命叫我们死,就显出罪真的是罪,真的是恶极了。保罗将罪拟人化,其所描写的「罪」,可以说成是「罪恶的权势」或「使人犯罪的力量」比较容易了解。


[1] 参李保罗着,《罗马书结构式研经注释–一至八章》,香港︰天道,197-198页。

[2] 斯托得着,《罗马书》,259页。

[3] 参陈终道着,《罗马书》,178页。

[4] 参巴刻莱着,《罗马书圣经注释》,第八章。

[5] 参马有藻着,《罗马书》,198-200页。

[6] 参李保罗着,《罗马书结构式研经注释–一至八章》,203页。

[7] 参陈终道着,《罗马书》,181页。

[8] 参麦葛福编,《基督教神学原典精华》,293-294页。

真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