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66. 亚基帕王要听保罗的案件(庄亚伦 牧师)

庄牧师在本集中将分享使徒行传25:13-27。


 

贰‧亚基帕要听保罗的自控(二十五13~27)

「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亚基帕王』是亚基帕二世,是大希律的曾孙,在他父亲希律亚基帕一世(十二1、23)过世后,受罗马皇帝册封为加利利和庇哩亚的王,是希律王朝的最后一代王。『百尼基氏』和前任巡抚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均为亚基帕王的姊妹。据说百尼基氏先嫁给叔叔,在丈夫死后回娘家与兄长同住,引起谣言,说他们两人有乱伦的暧昧关系。「问非斯都安」这是官场惯例,附近官员在新官上任时会前来向他礼貌地问候致意,互相结交、和好相处,这对彼此都有益处。亚基帕王是出名的犹太宗教问题专家。除了别的职权以外,亚基帕王有权委派犹太人的大祭司,负责保管大祭司一年一度在大赎罪日所穿的大礼服,因此,有时他被称为『犹太教会的世俗首长』。「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非斯都主动向亚基帕王诉说保罗的事,其动机至少有二:(1)他正苦于如何向皇帝陈奏保罗的案情(参26~27节);(2)亚基帕王是犹太宗教问题专家,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此处『祭司长』和『长老』均为复数词,指犹太公会的首领(参2节)。

「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当时的罗马帝国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各级官员均须按条例审断。罗马的法律摘要(Digest)注明,必须经过被告的辩护程序之后,方可定案。「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犹太公会的首领们若不是与巡抚同行,便是和巡抚在同一天到达该撒利亚(参5~6节)。「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巡抚非斯都再三声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参25节;徒二十六31);这里是他第一次表明。「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敬鬼神的事』原文是『迷信』或『宗教信仰』(参徒十七22)。「我心里作难」意即不知如何处置,心里感到困惑。非斯都虽然知道保罗并没有触犯任何法例,应获释放,但犹太人坚持要定他的罪,使非斯都左右为难。「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这里的字眼表示,保罗要求留在罗马政府的『监管』下,直到往罗马受皇帝的审断。这话暗示保罗为了能「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亚基帕王与他的叔祖希律安提帕一样,很有兴趣查明传说中人物的究竟(路二十三8),想亲自听保罗的见证,这就给了机会能够首次应验主对亚拿尼亚说的话:『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君王…面前,宣扬我的名』(徒九15)。

「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大张威势』乃形容其行列的仪队编排和铺张,以显示威势。「同着众千夫长」当时在该撒利亚驻有五营军队,故共有五名千夫长。「进了公厅」『公厅』不是指审判的公堂(参6节),因为他们不是正式开庭审讯案件,只不过是为了评估案情以取得陈奏资料(参26~27节)而特地举行的听证会。它是一间当时适宜盛会的会客大厅,可供政要人物一同在场旁听。「就是一切犹太人」严格地说,向非斯都『恳求』的只是犹太教的领袖,代表那天在圣殿中引起暴乱的群众(二十一27~30)说话,并非耶路撒冷城『一切』犹太人。

「但我查明他没有犯甚么该死的罪」这是非斯都第二次宣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参18节)。按罗马的法律,凡是向该撒上诉的案件,各省级官员不但要将涉案之人送去罗马,并且也要附送一份关于该案及被告罪状的书面报告,此种文书称之为Litterae dimissoriae。「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主上』即皇帝(该撒);当时的皇帝是尼罗(主后54~68年)。「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把保罗带到亚基帕王面前,除了满足此人的好奇心外,也希望听听他的意见;因为亚基帕王比较熟悉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间的不同看法,犹太教与基督教信仰的分歧点,以及犹太人的习俗、惯例等。

真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