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65. 保罗要上告于该撒(庄亚伦 牧师)

庄牧师在本集中将分享使徒行传25:1-12。


 

壹‧保罗向上控诉到该撒那里(二十五1~12)

「非斯都到了任」非斯都(Festus)于主后60年接续腓力斯担任犹太地的巡抚(二十四27),两年后死于任内;他的为人虽然没有像腓力斯那样败坏,但仍免不了官场『迎合民意居先,主持正义押后』的心态(参9节),所以保罗在他的监管下并没有得到更好的待遇。

「过了三天」表示他丝毫不敢怠慢,急于谋求解决前任巡抚所留下来的种族动乱问题(参徒二十四27)。「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该撒利亚』是犹太巡抚驻节所在地;『耶路撒冷』是犹太人历代首府,一切有关犹太人的动乱,常发源于此地。非斯都上耶城的目的,一面是为了巡视并了解当地的情况,寻求安抚,思图解决乱源;另一面也可会晤犹太人的领袖,拉拢交情,争取他们的合作。「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祭司长』其原文古抄本有的是单数,指大祭司,但大多数抄本是复数,指众祭司长(参15节原文);『犹太人的首领』即指犹太公会中的撒都该人。这些人是犹太公会的领袖人物。他们趁着罗马巡抚新官上任,以为这是比较好商量的良机,所以重提对保罗的控告,盼望一举解决他们的心愿。「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他们』应不是指公会的领袖要亲自动手杀害保罗,而是指串通那些偏激狂热的犹太人(二十三12~15)去执行此事。若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将一个罗马公民交给犹太公会处理。「有权势的人」有才能的人、有能力的人;「不是」偏离、差错。「那人若有甚么不是,就可以告他」表示他办案的态度乃是秉公行事。

『不过十天八天』表示他在耶路撒冷逗留不久。「第二天坐堂」『第二天』表示他对这个案件的重视,立即着手处理;『坐堂』表示正式审理案件,当庭所作的判决即为法庭正式的裁定。「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重大的事』是形容所控告的事若是属实,足以置对方于死地。犹太人知道,若是以宗教神学观点的歧异为理由来控告保罗,是不被罗马法庭接纳来定罪的,所以他们必定捏造一些破坏罗马法律、扰乱社会安宁,鼓动革命反叛该撒等政治上重大的罪名来指控他。「都是不能证实的」意即他们所作的控告,缺乏见证人或证据,或者证据薄弱,无法相信。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主要有三:(1)干犯犹太人的律法,教训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不要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徒二十一21、28;二十三29);(2)污秽圣殿,带着外邦人进入内殿(徒二十一28;二十四6);(3)鼓动犹太人反叛罗马政权(徒二十四5)。

「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前后两任巡抚在处理保罗的案件,都存心『讨犹太人的喜欢』(参徒二十四27)。「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这是一句矛盾的话:若仍由非斯都审断案件,就没有上耶路撒冷去的必要,所以保罗听出了弦外之音――『把我交给他们』(参11节)。『上耶路撒冷去』意即在犹太人的公会前接受审讯,虽然表面上仍由非斯都主持,但在那种环境气氛之下,他的审断很容易受犹太人领袖的影响,而和他们的意见妥协。非斯都这个问题,是蓄意当着犹太人的面提出的(参7节),可能只是为了向犹太人有所交代,他的内心不一定真的巴望保罗同意上耶路撒冷去(请参阅12节批注)。

「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该撒』是罗马皇帝的称号;巡抚乃是皇帝的代表,获皇帝授权审理司法案件。『该撒的堂』就是罗马帝国的法庭,根据罗马法律审案。「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换句话说,保罗拒绝到耶路撒冷受审,因为那里是较低级的法庭。「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不义的事』是指违犯罗马法律的罪行。罗马公民享有公平受审的权利,若认为在省级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审断,任何人均可上诉到皇帝面前,受皇帝亲审,只有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或盗匪,才不得上诉。「我要上告于该撒」即要求在罗马帝国最高法庭受审;『上诉该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词,罗马公民一呼叫此言,有关他的案件便须呈在该撒面前。

保罗坚持上诉于该撒的理由如下:(1)若被交给犹太公会审理案件,必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参徒二十三2~3;二十四1);(2)在被带到耶路撒冷的路上,设有埋伏要杀害他的阴谋(参3节;徒二十三15);(3)前后两任巡抚,宁愿讨好犹太人,而欲牺牲保罗(参9节;徒二十四27);(4)或许因为他曾有过罗马官方秉公判案的经验(十八12~17),故相信在罗马受审可以得到公正的判断;(5)上诉也给他开了去罗马传道的门,得以实现他的心愿(徒十九21,罗一13~15;十五22),并成就主给他的应许(二十三11)。

「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议会』是由行政官员与法律专家为罗马巡抚所组成的咨询机关。「可以往该撒那里去」有解经家认为,保罗要求上告于该撒,正中了非斯都的下怀,因为:(1)非斯都为了安抚撒都该人,而问保罗愿不愿意在耶路撒冷受他审讯(参3、9节),其实他的内心另有顾虑(参20节);(2)他从文件中应当知道保罗被送到该撒利亚的原因(二十三25~30),所以若送保罗回耶路撒冷受审,极可能会再度惹出同类的意外事故;(3)保罗若真的去了耶路撒冷,他就得罪了法利赛人和基督徒;(4)保罗不去耶路撒冷,也可帮他保留作巡抚的尊严;(5)保罗上告该撒,等于帮助他甩开这一个烫手的山芋,而仍旧能与犹太人各界团体维持良好的关系。综上所述,准许保罗往该撒那里去,对非斯都有利无弊,何乐而不为?

真光网站